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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怎样确认费用,直接费用是什么,怎么确认核算?

会计中怎样确认费用

简单地说: 未确认融资费用具有资产类科目的形式、负债类科目的内容: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的产生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8条和第9条规定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条件下租赁开始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企业融资租赁资产超过企业资产总额30%时,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显然,这只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分录表现,即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差额,而其实际的经济意义源于融资租赁的成立与确认。将一项租赁交易确认为融资租赁,意味着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方转移给了承租方,这时对于承租方而言,无论是从会计处理还是从经济实质上,都将此项资产视同自有资产,可以认为,承租方购买了该项融资租赁资产。承租方通过一次交易达到了既融资又融物的目的。
  但是如果承租方不选择这种方式,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向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融资和借贷来获得必要的资金,然后再通过商品市场购买所需的资产,即通过两次交易也能达到融资和融物的目的。不过这样的话承租方就必须偿还所借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可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视为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因为融资租赁本身就包含了融资的目的。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的性质
  《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部分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但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中,却都同时规定: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显然,这里出现了前后矛盾:如果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那么应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项目中,而不应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如果从报表列示的角度说它是负债(备抵)类科目,那么就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资产类科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尽管如此,对于承租方来说,“未确认融资费用” 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待到以后期间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所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如果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它首次确认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且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就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形式。
  同时,“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也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机制下的负债类科目的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了。因此,笔者赞同对“未确认融资费用”作双重理解,即资产类科目的形式、负债类科目的内容。
  三、账务处理 :
  (一)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准则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当期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或 “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应怎样确认收入费用?

选择:b 权责发生制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我国的行政单位仍然普遍采用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是指企业应按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是否属于本期来确认收入、费用的入帐时间,而不是按款项的收支是否在本期发生。
权责发生制下,凡是本期实现的收益和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不属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
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处处可见。如本期销售出一批产品,期末款项尚未收到,但在会计处理上应把它作为本期营业收入。再如,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尽管固定资产在本期尚未毁损,不必更新,但它的一部分价值已在本期消耗掉,因此要将这部分价值以折旧的形式提取出来,记入本期费用。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中还专门设立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递延费用”科目,专门核算某些本期发生但尚未支出的费用和本期已支出但尚未发生的费用。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产生,收付实现制不能正确计算当期收入、费用的不足越来越明显,因而,逐渐被权责发生制取代。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不仅能正确计算出企业当期的损益,而且还能向决策者提供过去发生的关于现金收付的事项和即将支付现金的义务以及未来将要收到的现金来源的信息。

费用确认的费用的计量

费用是通过所使用或所耗用的商品或劳务的价值来计量的,通常的费用计量标准是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
费用是资产的一种转化形式。有些资产将会使几个会计期间受益,这样,在计量通过系统、合理的分摊而形成的费用时,是以其资产取得成本的实际数进行计量的。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要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和规定使用年限来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也都属于这种情况。有些费用可以立即确认,这时,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总之,企业应按实际成本来计量费用,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确认和计量费用的实施
正确确认和计量费用,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如果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将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减少,并且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就应当确认为一项费用。正确地确认和计量费用,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费用与收入的关系
费用指直接或间接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发生的相应的耗费,不是以取得营业收入为目的的各种耗费都不作为费用,如购买各种股票、债券所发生的支出、捐赠支出等。因此,工业企业的费用往往指构成产品成本的费用和期间费用,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取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入而发生的耗费。
(二)费用与损失的关系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耗费,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收入,即耗费和收入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有些耗费并不一定产生收入,如存货盘亏、投资发生的损失,这些耗费从严格意义上可以认为是一种损失,而不能确认为费用。但在会计实务中,有些损失和费用不好区分,都将其作为费用处理,如坏账损失、属于非常损失之外存货盘亏损失等。
(三)生产费用与产品成本的关系
生产费用是指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一定时期所发生的生产费用是构成产品成本的基础。生产费用与产品成本的区别在于:生产费用包括构成本期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和不构成本期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而产品成本只是生产费用中构成产品成本的部分;生产费用着重于按会计期间归集所发生的费用,而产品成本则着重于按产品品种归集费用,一种完工产品的成本可能包括几个会计期间的生产费用。
(四)生产费用与期间费用的关系
生产费用需要直接或间接地计入产品成本,而期间费用则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在产品、产成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它们都是一种耗费,都必须从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但是它们补偿的时间不同。期间费用直接从当期收入中补偿,而构成产品成本的费用要待产品销售时才能得到补偿。
(五)本期费用与跨期费用的关系
本期发生的耗费,不一定都能在本期冲减收入。其中一部分在本期冲减收入,属于本期费用;另一部分要分摊给以后会计期间,冲减以后会计期间的收入,称为跨期费用。
(六)生产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关系
生产成本是生产费用中构成产品成本的部分,在产品尚未出售前表现在存货中,待销售时,表现为主营业务成本,从而使一定时期的主营业务成本与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相配比。

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应怎样确认收入费用?

会计基础主要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确认收入费用如下:
  1. 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指企业单位对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认定是以款项(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实际收付作为标准。凡属本期实际收到款项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本期未实际收到的款项收入和未付出款项的支出,即使应归属于本期,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
  2. 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应计制,是指以权责发生为基础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记账基础。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收到款项或付出款项,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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