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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拆迁」“流动老人”团体在拆迁时能否要求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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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老人”团体在拆迁时能否要求安置补偿?

  近年来,“老年漂”一词越来越火,城市化的进程,将无数的年轻人留着大城市里成家立业,也将无数的父母从四面八方运输到城里。或者是因为年轻人们想要照顾老人,让老人享受更好的物质;或者是因为老人希望能为子女做做饭、带带小孩。无论是何种风险,总有一股力量将他们拉到一块。当大批老人到达城市,也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群体。我们称之为“老年漂”或是“漂族老人”。顾名思义,就是人到老年,还离开故土到陌生的城市生活。由此带来的问题,便是这个群体所固有的。今天,晏清律师带大家看下如果“老年漂”群体遇到拆迁,可以要求征收单位给予安置补偿吗?

  以案说法:

  彭女士出生于1933年9月,2014年2月,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将户口迁至儿子所在地。2017年7月,彭女士儿子与儿媳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号房屋一幢归妻子、儿子、母亲彭女士所有。2019年1月,因某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广元市利州区xx街道办事处与彭女士儿媳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对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等实施拆迁补偿安置。2020年5月,征收单位与彭女士儿子、孙子女分别签订《广元市农房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书》,该三份协议主要约定分别给予三人每人16万元的货币安置补偿款。现彭女士要求征收单位对其进行货币安置补偿。

  法律解析:

  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应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予以妥善安置,安置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问题,保障被征收拆迁居民居住的权利。本案中涉及的安置补偿方案中“货币安置标准二”主要适用对象应是合法占有被征收房屋并长期居住,但又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本案中,彭女士出生于1933年,其于2014年将户口迁入子女名下并与子女一同生活应属正常情况,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彭女士长期居住于案涉房屋所在地。此外,在拆迁安置工作对彭女士安置资格审查过程中,相关基层组织等亦出具证明证实原告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征收部门拆除案涉房屋后,应当对彭女士予以安置,按照政策规定的数额足额支付支付货币安置补偿款。

  法院判决:

  判决征收单位对彭女士及时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

  由于身体、照顾子女等原因,一批批的老年人跟随自己的子女进城,在老年漂泊的时候,更应该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如遇征收拆迁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人士,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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