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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税务】文娟工作室: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常见涉税风险梳理

安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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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

常见涉税风险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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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因其特有的灵活性,成为越来越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近日,文娟工作室在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疑难问题咨询解答中发现,部分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中涉税问题存在误区和风险。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梳理下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的几个常见误区和风险吧。

风险一:法人合伙人未分配利润

就不进行申报

例一

一家合伙企业A,其法人合伙人B,份额占比30%。2023年,A合伙企业实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1000万元,由于未做出分配决定,B公司未在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在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时,也未将A合伙企业当年的留存所得(利润)按规定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先分”的“分”指的是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的利润分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应“分”的所得,不但包括当年产生的所得,还包括留存的所得。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该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

因此,针对例一,法人合伙人B公司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将1000?30%=300(万元)计入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具体申报时,B公司应在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栏次“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时,账载金额中填入0元,税收金额中填入300万元,纳税调增300万元。

风险二:将投资于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错误适用免税优惠

例二

2023年,C公司从投资的D合伙企业分回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1000万元。C公司错误地认为,该笔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1000万元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企业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不可作为免税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针对例二中企业错误的税务处理,应更正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风险三: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抵减

法人所得税

例三

法人合伙人F公司持有E合伙企业60%的份额。2023年,E合伙企业亏损500万元,F公司按其享有的份额将E合伙企业的亏损500?60%=300万元抵减了其当年盈利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合伙企业当年出现亏损,法人合伙人如果会计上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因此,例三中F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E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F公司的盈利,且不能确认为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E合伙企业的亏损允许用其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F公司需更正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来源:第二税务分局 刘语桐

编发:安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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