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年末都会进行汇算清缴的工作,今天就让深空网给大家介绍关于“房地产企业怎么做汇算清缴”这个问题的知识内容整理。
房地产企业怎么做汇算清缴
(一)每季度都需要预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按季度或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企业在采用预售的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按月度或季度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进行调增或调减。
(二)何时为完工的开发产品计交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产品,无论其质量验收是否合格,或者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
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的实际投入使用或者办理入住手续时,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对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的特殊规定
1、预售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见,销售(营业)收入是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2、预缴的税费可以税前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缴纳的税费是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3、部分预提费用可以作为计税成本对待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除以下几项外:
第一、工程没有办理最终结算也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充分的资料证明条件下,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先计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二、公共配套设施未按时完工建造的,可以按照预算建造总额合理预提建造费用。而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第三、因该向政府报批的建设费用可按规定预提,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房地产企业未确认收入怎样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常申报,出现当年利润负数,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栏是零,当年利润负数下年度可抵减。
具体所有费用的税前扣除,详见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三节扣除法。
总的,当年各项发生费用成本按账户发生额,按照有关行列全数填入“账载金额”栏,不合法票据等有关不能税前减除。
比一个公式
假设当年收入是10000,当年招待费是1000,税收金额就是50,调增金额是950。
假设当年收入是0,当年招待费是1000,税收金额就是0,调增金额是1000。
当年利润负数下年度可抵减,所以告诉你按常申报。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预售收入需符合条件方可确认销售收入(即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 3、关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结合上述规定,贵公司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减除可以扣除项目),并据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月度或者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年度汇算时可以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问题。 所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应在当年期间费用中列支。由于预售收入符合条件时确认并结转销售收入,因此,在年度汇算时,以当年销售收入为基数计算超过标准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则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开发间接费用中不可以列支业务招待费,如果已列支,应并入当年发生额中在年度汇算时按标准计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未确认收入怎样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应该按照合同全额确认收入,因为开发商产权发生转移,同时取得了收款的权利,应当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特殊规定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性质比较特殊,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法也有特殊规定。笔者选择部分疑难问题解析如下。
预售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见,销售(营业)收入是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由此看来,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来说,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预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预缴的税费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收到预售房地产或租赁收入或建筑劳务款项时,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先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总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去已经预交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就是应补退的土地增值税税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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