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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行为(07/06更新)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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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审计理论还是在审计实务中,独立性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被看做是注册会计师的生命,是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被认可的最基本保证。可以说没有独立性就没有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正像没有公正性,裁判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一样。  一、国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对独立性的规定
  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职业道德守则时都把独立性放在很重要的地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共有四部分组成,分别是职业道德原则、行为规则、行为规则解释和道德裁决。其中在职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则这两部分中都有对独立性的规定。职业道德原则表明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也反映了职业道德的基本信条。这些原则要求,即使牺牲个人利益也要履行职业责任,坚持正确行为。其中有一条客观和独立:会员在履行职业责任时,应当保持客观和避免利益冲突。执行公共业务的会员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行为规则第一条规则101强调的就是独立性。独立:执行公共业务的会员应当遵守理事会所认可的团体发布的准则要求,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保持独立。如果说职业道德原则是注册会计师的理想行为,则行为规则就是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可以看到,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最低标准。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制定和颁布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其中第二部分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即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部分中,对独立性是这样描述的,鉴证业务独立性要求:1实质上的独立性。这种内心状态能使意见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的任何影响,使人能公正行事,保持客观的职业谨慎。2形式上的独立性。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致使拥有充分相关信息(包括所用的防范措施)的理性第三方合理推定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的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谨慎受到损害。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对独立性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88年年底组建以来,一直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标准建设和道德教育。199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1996年12月26日,经财政部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称《职业道德准则》),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代替《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在《职业道德准则》中,对独立性是这样规定的:(1)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5)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和客观性。(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为应急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行业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中怎样遵循职业道德的要求加以具体指导。《指导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三、对独立性涵义的再思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无论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还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强调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精神独立性,即认为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担任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地执行业务。形式上的独立性又可进一步分为组织上的独立性、经济上的独立性与人员上的独立性三种。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通常是难以观察和度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则是有形的和可以观察的。社会公众通常是透过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的独立性来推测其实质上的独立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实质上的独立性的载体和重要前提。
  笔者认为,在目前,这种所谓的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尤其是在国内目前如此糟糕的执业形势下。
  对于不同的组织形式的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用途不同,目前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企业组成:在非公司制企业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规模较小,但数量众多,这类企业对于审计报告的需要,多数是由于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如应付每年的年检,税务检查等。为这类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大多是一些中小型事务所,如今审计市场竞争激烈,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中小事务所很难保持其独立性。事务所往往通过一些个人的人际关系去拉业务,这就使审计报告的质量更加低劣。
  我们可以把公司制企业简单地划分为上市公司(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个人投资的公司,对于这类公司,投资者一般也是经营者,所谓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分离在这类公司中并未得到体现,这类公司组织结构不规范,他们要审计报告的目的除了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外,还有就是取得银行的贷款。往往是投资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投资并经营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又怎么保持独立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往往就要被炒掉,被炒掉意味着没有收入,没有收入注册会计师的生存问题谁又来保证呢?审计这样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中小所)不得不冒着很大的风险,一但掌握不好就有吃官司的可能,目前,审计市场毫无疑问是一买方市场,会计师事务所也只能在这样的环境下无奈地前行。
  对于上市公司,其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组织结构比较规范,社会影响力巨大。所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只有一些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才有资格给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应该说,给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工作量大,收入高,但同时风险也是巨大的。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国有股独大,大股东能够控制股东会,又以股东的身份进入董事会参与经营管理,造成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不分。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是很广泛的,有投资者、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广大的潜在投资者等。在这些使用者中,中小股民无疑是弱势群体,他们掌握的信息非常有限,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是他们为数不多的了解上市公司信息的载体。但很少有人依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炒股票,说明注册会计师还没有完全取得社会的信任。
  四、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原因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对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表述为: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笔者认为,以上都是表面上的原因而不是根本的原因,根本的原因在于审计委托制度。众所周知,在几何学中,三角形是最稳固的,而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审计三角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实际上的未分离被破坏,所以不解决审计委托制度的问题,独立性就无从谈起。

注册会计师应该怎么样保持良好的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制度,上市公司审计还应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以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中的职业道德怎么制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88年成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1992年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1996年12月26日,经财政部批准,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6月25日,为解决注册会计师职业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要求。基本原则包括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责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履行对客户的责任以及对同行的责任等。具体要求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及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等。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执业目标,必须遵守一系列前提或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独立、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一、独立、客观、公正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一)独立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财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做出选择。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那末,什么是独立性呢?较早给出权威解释的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47年发布的《审计暂行标准》(The Tentative Statement of Auditing Standards)中指出:“独立性的涵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 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行为守则中要求:“在公共业务领域中的会员(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守则也要求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执业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根据国内外有关文献,我们给出独立性的定义:“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二)客观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正,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注册会计师在许多领域提供专业服务,在不同情况下均应表现出其客观性。在在确定哪些情况和业务尤其需要遵循客观性的职业道德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 注册会计师可能被施加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损害其的客观性。
2. 在制定准则以识别实质上或形式上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客观性的关系时,应体现合理性。
3. 应避免那些导致偏见和受他人影响,从而损害客观性的关系。
4.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确保参与专业服务的人员遵守客观性原则。
5. 注册会计师既不得接受,也不得提供可被合理认为对其职业判断或对其业务交往对象产生重大不当影响的礼品和款待,尽量避免使自己专业声誉受损的情况。(三)公正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公平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无论提供何种服务,担任何种职务,注册会计师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性,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性。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一)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会。进入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士,并不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可以用一只笔或一台计算机就能开始执业生涯,但必须具备相当的教育程度和一定的能力。为何要把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到道德层次?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事实上,如果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当然,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了执业证书,就表明在该领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但能否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只有自己才清楚。这意味着,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能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之一。(二)应有关注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 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上,以确定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应有的关注是指专业人士对其所提供服务承担的勤勉尽责的义务。具体到审计服务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客观评价审计证据。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另外,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保密的基础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能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任何客户的秘密信息。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人士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的共同利益。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业,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二)对客户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对对客户承担着特殊的责任,包括:1.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2.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3.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三)对同行的责任 对同行的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包括:1.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 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3.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4.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四)其他责任能否争取到业务、拥有较多的客户,关系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因而在业务承接环节也最易发生败坏职业声誉的行为。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包括:1.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2.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3.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4.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5.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五、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时,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以下技术准则:(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企业会计准则;(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怎样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质量控制部分,以具体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怎样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项目合伙人首先进行检查。
完成审计工作后安排项目组之后的其他人员对审计质量进行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质量控制部分,以具体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委培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同时会计师事所应设立投诉、指控渠道,并针对投诉、指控进行调查。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中的职业道德怎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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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该怎么样保持良好的职业行为?

面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扩展和被控诉讼案件的急剧增加,注册会计师该怎样减少审计过失,避免法律诉讼呢?笔者认为除了增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独立性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执业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那么,注册会计师怎么在实践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呢,本文将从审计过程的三个阶段,即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分别阐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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