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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怎样才能税前扣除(07/06更新)

法律分析: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税前扣除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怎样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的处理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区别 在企业的销售业务中,经常会遇到销售折扣的情况。现行制度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比较明确,而对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却并不那么清晰明了。为了让广大会计人员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笔者对折扣的会计、税务规定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解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现行会计制度对于商业折扣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有会计科目的设置,再参照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得出的合理会计处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入帐。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怎样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比如,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经营费用 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另外,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怎样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采取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和发票的开具密切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怎样开具,销售方又怎样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存货等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应付账款等 105.3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因此在对增值税的处理上,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由此形成并计入费用的折扣差额,可在税前扣除。因为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是一种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税前列支。 比如,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销售额为1万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销售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如果对方在10日或20日之内付款,那么因享受折扣而少付的2%或1%的金额就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银行存款 11466(或11583) 财务费用 234(或117) 贷:应收账款 11700 相应地,如果购货方享受到了现金折扣则应当作为理财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二.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销售折让: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 税法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的在冲减当期销售输入会计处理是相同的,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要同时用红字冲减相应税额 。 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在冲减销售收入同时还同时冲减销售成本,关于销售退回实际上包括补货和退钱两种处理方式, 补货又可包括补充原货或换货。

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税前扣除吗

现金折扣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相关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也就是说,税法不管你什么时候收款,以什么样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这么多钱,你就要按这个价钱交这么多的税。不过如果确实发生了损失,就把它记在“财务费用”中,等交所得税的时候再给你扣除了。

企业销售商品返利满足什么条件可税前扣除

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纳税人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进行判定,如果企业对商场的返利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1)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2)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必须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3)在实际支付返利的当期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预提费用进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企业对商场的返利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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