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元/件销售1500件,180元/件销售300件,按照实际的售价确定
100元的不合理,按照前面合理的两个的均价(180+160)/2计算,所以最后总的就应该是:
160*1500+180*300+(180+160)/2*100
简述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楼上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失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注意(一)(二)的区别。
怎样确定货物视同销售的计税成本?
处理;如果是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简述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160元/件销售1500件,180元/件销售300件,按照实际的售价确定
100元的不合理,按照前面合理的两个的均价(180+160)/2计算,所以最后总的就应该是:
160*1500+180*300+(180+160)/2*100
商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以什么价格作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怎样确定货物视同销售的计税成本?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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