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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怎样确定,怎样认定增值税价外费用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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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全面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单独提供装卸运输、储备等,不是与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有关的服务,则不能确认为价外费用,按照提供服务计算交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怎样正确核算“价外费用”

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
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
收入。
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人营业外收入中的
补贴收入科目。
收取基金、集资款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 :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是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
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的,因而企业收取的包
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应冲销产品销售费用。
收取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垫付缴后,应提供其他
收取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取时应贷其他应付项。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价外费用都是含税的,在核算是要转化成不含税金额

怎样正确核算“价外费用”

甲方向乙方销售货物,并由甲方委托丙方进行运输,甲方支付丙方100 元运费,运费发票抬头为甲方。 这种情况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非常普遍,甲方为了促销,会提供很好的服务,包括免费送货,一般是由甲方联系运输单位,并先支付运费。此种情况下的运费既不属于代垫运费,也不属于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运费只是销货方的销售费用的一部分,因为运费发票的抬头是甲方,甲方还可以抵扣运费的7%。 下面举个例子。 甲方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93 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 元 贷:银行存款100 元。 另外还有其他情况: 情况一:甲方向乙方销售货物,由甲方委托丙方进行运输,约定运费100 元由乙方承担,甲方先垫付运费。 具体操作步骤为: ①甲方(销货方)联系承运方并垫付运费给丙方(承运方); ②丙方(承运方)开具抬头是乙方的运费发票交给甲方(销货方); ③甲方(销货方)将发票转交给乙方(购货方); ④乙方(购货方)支付运费给甲方(销货方)。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非常普遍,因为甲方是销售方,货物就会由甲方负责运输,一般是由甲方出面联系运输单位,并先垫付运费。 该业务中的运费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代垫运费确认的两个条件:①运费发票抬头为乙方;②甲方把发票转交给了乙方。那么,甲方代垫的运费就不属于价外费用,而属于代垫运费。 甲方支付运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乙100 元 贷:银行存款100 元 乙方收到运费发票并向甲方支付运费时:(乙方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93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 元 贷:银行存款100 元。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运费: 借:银行存款100 元 贷:其他应收款-乙100 元。 情况二:甲方向乙方销售货物,由甲方委托丙方进行运输,售价包括100 元运费。 具体操作步骤为: ①甲方(销货方)联系承运方并支付运费给丙方(承运方); ②丙方(承运方)开具发票抬头是甲方的运费发票给甲方(销货方); ③甲方在原销售价格外另开具100 元销售发票给乙方,收取100 元运费; ④乙方收到甲方的销售发票时支付100 元运费给甲方。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运费就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与情况一最大的区别是,运费发票的抬头是销货方,购货方是根据销货方的销售发票来支付100 元运费的。 甲方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93 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 元 贷:银行存款100 元。 甲方开具销售发票收取乙公司运费时 借:银行存款1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元。 情况三:甲方向乙方销售货物,由于价格低廉,双方协议由乙方自行运输。乙方委托丙方进行运输,乙方支付丙方100元的运费,运费发票抬头是乙方。 具体操作步骤为: ①乙方(购货方)联系承运方并支付运费给丙方(承运方); ②丙方(承运方)开具发票抬头是乙方的运费发票给乙方(购货方)。 如果货物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价或者货物为紧俏产品,则销售方就不会负责货物的运输。此种情况下的运费既不属于代垫运费,也不属于增值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运费只是乙方购买货物成本的一部分,因为运费发票的抬头是乙方,乙方可以抵扣运费的7%。 甲方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乙方支付运费时(乙方的账务处理) 借:材料采购93 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 元 贷:银行存款100 元。

怎样认定增值税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基础是交易行为。
价外费用的规定,是防止企业分解销售收入,利用各种理由少缴增值税,但增值税缴纳需要以存在交易为基础。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如果根本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价外费用)确认就失去了基础,财税〔2016〕36号文更明确指出,必须存在经营活动;
二:“价外收费”必须与销售有关。
客户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货物时,将销售方的大门撞坏,客户给销售方的赔偿金不可能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销售方为了方便客户运输,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业务部门。客户在购买商品后,可以由其他运输企业运输,也可以由企业内部运输部门运输,那么运输费用就不属于产品销售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的范围,只能局限于与销售行为有关的款项,与销售行为无关的款项不应该被认定为价外费用。
三:“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
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大型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只能是平销返利、服务费,不可能属于商场收取的价外费用)

怎样认定增值税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基础是交易行为。
价外费用的规定,是防止企业分解销售收入,利用各种理由少缴增值税,但增值税缴纳需要以存在交易为基础。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如果根本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价外费用)确认就失去了基础,财税〔2016〕36号文更明确指出,必须存在经营活动;
二:“价外收费”必须与销售有关。
客户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货物时,将销售方的大门撞坏,客户给销售方的赔偿金不可能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销售方为了方便客户运输,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业务部门。客户在购买商品后,可以由其他运输企业运输,也可以由企业内部运输部门运输,那么运输费用就不属于产品销售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的范围,只能局限于与销售行为有关的款项,与销售行为无关的款项不应该被认定为价外费用。
三:“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
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大型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只能是平销返利、服务费,不可能属于商场收取的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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