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1、公司从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一、工资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发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二、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工资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此时职工到手的就是已经扣除个税的工资)
三、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工资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适用什么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上文主要讲解的是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个税不算工资薪金里面,因为个税的代扣的,但是个税也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可以另外设置一个明细科目,总之就如上文所做的那样.小编的讲解到此结束,有疑问欢迎继续提问.
单位银行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单位银行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如果你省略了应付职工薪酬,到时候你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金额就对不上,你的明细账就不准确了。我开始也放过类似的错误,审计过来的时候要求改正了。
工资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工资个人所得税)
贷:库存现金
上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工资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单位银行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个人”,由支付个人所得报酬的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核算、发放工资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一、工资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开发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二、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工资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此时职工到手的就是已经扣除个税的工资了)
三、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工资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参考资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百度百科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1、首先先要计提工资的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工资总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总额
2、然后再是发放工资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总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最后是缴纳社保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1]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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