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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到年限怎样销毁(06/19更新)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营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时的销毁程序是什么?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有: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档案的监销规定
会计档案的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中鉴定销毁工作是档案销毁的前提和基础。原《管理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销毁的具体程序,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但未明确销毁前的鉴定工作和有关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销毁的最主要责任归于单位负责人。
在实际工作中,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对于远远超过最低保管期限且符合销毁条件的会计档案,单位负责人一般也不愿销毁,大量已失去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占据了储存空间,造成了资源浪费。
因此,新《管理办法》增加了鉴定销毁环节,要求“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监销是保证销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原《管理办法》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再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既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为此,新《管理办法》删除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组织监销的有关要求,即“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凭证 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时的销毁程序是什么?

一、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有: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扩展资料:
新《管理办法》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移交、销毁等方面对电子会计档案均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规定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是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三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四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凭证 销毁

凭证要求保存15年,如果涉及往来业务没有清理的应该永久保存。
税务局一般只是要求查往前3 年的,除非有特殊情况才会查三年以前的。

会计凭证 销毁

只要你是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期限销毁的,则没什么问题,向税务说明情况即可。
但如果按规定还未到期,你们就销毁了,会面临比较严厉的处罚。
我记得,账簿凭证销毁期好像是15年吧?!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保管期满后,要根据( )批准后方可销毁? 谢谢

您好!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可以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l)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所销毁的会计凭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的时间等等。   (2)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督。   (4)监销人员在会计凭证销毁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因此,答案是D 谢谢阅读!

简述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其重要性和使用需求的不同而设定,通常分为定期和永久两种。会计档案销毁程序则包括编制销毁清册、签署意见与审批、组织监销。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1、明确分类
不同类型的会计档案因其记录信息的重要性差异,有着不同的保管期限要求。如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通常要求保存30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决算报表以及相关的分析资料至少保存10年;对于重要的永久性档案,则须长期保留。
2、特殊情况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法律诉讼、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等事项的会计档案,在纠纷解决后仍需继续保存至法定期限届满。
二、会计档案销毁程序
1、编制销毁清册
在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且无继续保存必要时,单位档案管理机构需要编制详细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内容包括拟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计划销毁时间等详细信息。
2、签署意见与审批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署同意销毁的意见,并经过相关审批流程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3、组织监销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出人员实施现场监销。在销毁前,监销人员需按照销毁清册逐一核对拟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安全彻底销毁,避免信息泄露;销毁后,所有参与监销的人员需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确认,以备存档备查。
会计档案销毁程序的注意事项
一、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是销毁会计档案前的重要步骤,旨在确保待销毁的档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查内容包括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合法性,确保无任何问题或潜在争议。此外,还需评估档案的历史参考价值,对于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档案应予以保留。
二、备份与数字化留存
备份与数字化留存是现代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为确保会计档案的长久保存,许多单位选择将重要纸质档案进行电子化扫描备份。这样即使原始档案销毁,电子备份也能长久保存和随时查阅,大大提高了档案的保存效率和利用价值。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时的销毁程序是什么?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扩展资料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的保存。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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