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或者亏损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或相反分录)。
因为这个是会计上的投资盈利或者亏损,而实际上并没有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者亏损,在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在汇算清缴申报附表的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应栏次填写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各个具体项目是什么?包括怎样调增、调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或者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9条的规定,上文的“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纳税调整
所得税纳税调整是由于会计准则关于应交税的情况和税法规定的不同。比如业务招待费按照会计准则可以全额扣除,但税法最多只允许扣除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这之间的差额就要调整缴税。
核定征收是用营业收入计算应税所得额,再根据应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额,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费用支出,也不用所得税纳税调整。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纳税调整
你看一下税法--所得税,就知道那些需要纳税,那些无需那税了。对无须纳税的损益,都要做纳税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怎样进行纳税调整
这里指的未实现销售损益,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内部销售形成的收益,由于相应存货还没有销售到两公司外部,所以,相关损益还未实现。
调整的原因是因为这时是从两个公司整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两个公司之间形成的损益,如果不调整,则一个公司可以通过关联交易,以比市价高得多的价格向另一公司销售,从而形成巨额收益。当采购公司将获得商品向外部销售时,即损益实现时,由于市价比成本低,就会形成亏损,亏损盈利相抵,从两个公司整体来看,就不盈不亏。如果没有向外部销售,损益未实现,则两个公司可以通过这种内部销售来随意调节公司利润。
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调整问题?
假定不考虑补税:现行制度规定权益法核算取得的投资收益作纳税调减但不确认递延税款,在投资处置时因投资计税成本不含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而要做相同金额的纳税调增但不用确认递延税款。类似于时间性差异在应付税款法下的会计处理。
所有的所得税问题:
先计算应交税金=(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事项)*税率
在计算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最关键的地方,要考虑所有发生和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对于资产处置只需将税法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额做纳税调整然后将该资产有关的递延税款余额转回)
最后根据平衡计算所得税费用。
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调整问题?
权益法核算时初始确认的营业外收入免税,不确认递延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更是免税,需纳税调减,这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如果企业拟长期还有该资产,那么:1,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2,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分回股息红利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3,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产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总之,只要是长投,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产生的差异,统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各个具体项目是什么?包括怎样调增、调减?
折旧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提取,招待费是否超支,广告费等
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该在纳税调整时应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企业只有从被投资企业取地分红或者实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只是账面的盈利,并未实际实现。这就好像企业买的股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股票价格再怎么涨,只要不卖掉、不分红就不用交税一样。
此外,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的税率是一致的话,取得的分红也不用再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话,也是就差额部分交税。
举个例子: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25%,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5%,从被投资企业取得85万的利润分配。
1、计算应纳税所得 = 85 / (1 - 15%)= 100万
2、补缴所得税 = 100 x (25% - 15%)= 10万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使您满意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怎样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被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所得税上应确认收入,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贵公司在会计上应按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股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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