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出普通发票,会计分录:
1、未收到款项时,借方记应收账款,贷方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直接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借方记银行存款,贷方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借方记主营业务成本,贷方记库存商品;
4、材料的销售,借方记应收主营业务成本,贷方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5、因销售而产生费用,借方记销售费用,贷方记银行存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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