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
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2.经营规模较小;
此处所说的经营规模小,是指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为标准,不同行业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判断。
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企业需要选择《企业会计准则》。
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企业是什么企业
1、除第二条描述的小企业以外,小企业应当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2、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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