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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社保局」“五险两金”相关政策宣传(一)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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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五险两金”相关政策宣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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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五险二金”大家平时都经常听说,知道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的统称,那“五险二金”大家了解吗?下面由小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四川社保局

四川社保局(网络配图 侵删)

  第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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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一个主要险种,国家强制实施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及相关计发待遇规定,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中铁八局所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川参保单位(含重庆一公司、贵阳三公司)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四川省社会保险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在滇参保单位(昆明公司)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本文主要介绍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三)缴费费率: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企业缴费费率为20%(国家从2019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

  (四)缴费金额: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个人缴费额为职工缴费基数×8%;企业缴费额为职工缴费基数×16%。

  (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应纳入收入统计的全部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中,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四川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超过上年度四川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上年度四川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四川省相关部门定期公布。

  (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除出国定居或死亡外,不能退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只能转移到新参保机构,若未重新参保,其个人帐户由四川省社保局作暂停缴费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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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退休条件:职工按规定缴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和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达到国家特殊工种规定年限的,可提前5年办理退休,但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人资部门审核特殊工种年限,四川省社保局审定),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由四川省社保局按规定计算退休待遇并按月发给退休养老金。

  (八)退休养老金待遇:退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增发养老金等四项之和组成。

  1.过渡性养老金范围为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

  2.增发养老金范围: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或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独生子女证》,企业在岗在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等均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发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A+A×Q)÷2×M×1%

  (7041+11850)÷2×456÷12×1%=3589.29

  2.账户养老金:K÷L

  3.过渡性养老金:(A+A×Q)÷2×M1×1.3%

  (7041+11850)÷2×138÷12×1.3%=1412.10

  4.增发养老金:A×Q×M×0.1%

  (11850×456÷12)×0.1%=450.30

  上述1至4项之和,李某每月退休养老金合计为6859.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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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个人业务查询和办理:推广基本养老保险线上办理业务,手机下载“四川人社APP”注册输入个人身份证信息,设置登录密码,登录后可查询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额,离开单位人员可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打印个人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退休人员网上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伤定期待遇资格认证等线上业务。

  (十一)参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4.《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5.《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二、工伤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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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单位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中铁八局所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在川参保单位(含重庆一公司、贵阳三公司)职工在四川省社会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在滇参保单位(昆明公司)职工在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本文主要介绍四川省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三)工伤保险缴费。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由四川省社保局根据参保单位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中铁八局集团本部为全部职工缴费基数的0.7%(国家从2019年5月起减半执行,工伤费率为0.35%)。

  (四)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

  1.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情形。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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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五)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基础。

  1.劳动能力鉴定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报送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劳动能力鉴定复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六)工伤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1.医疗待遇:

  (1)工伤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四川省社保局审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2.伤残待遇:

  (1)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及参保地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3.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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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七)工伤伤残待遇案例:某单位工人李某现年47岁,于1993年10月参加工作,参加四川省本级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统筹,2019年10月不幸因工受伤,致一手受伤损毁,另一手拇指缺失,医院诊断为一手切除术、另一手拇指缺失。同年10月,单位提交九龙坡区人社局认定了李某的工伤,2020年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单位按规定为李某申报工伤伤残待遇。其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5500元,2019年成都市社平工资6491.元。其工伤伤残待遇如下:

  3.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为2019年成都市平均工资的30%,即6491×30%=194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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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参照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586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3.《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三、失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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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失业保险:国家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

  (二)参保范围:中铁八局所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在川参保单位职工在四川省就业局参加失业保险;在渝参保单位(一公司)职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保分局参加失业保险;在黔参保单位(三公司)职工在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失业保险;在滇参保单位(昆明公司)职工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就业局参加失业保险;本文主要介绍四川省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三)失业保险缴费:单位缴费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6%,个人缴费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4%,按月缴费。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人资部门应当及时为解除合同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解除合同人员名单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单位人资部门将解除合同人员档案提交参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五)解除合同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介绍信等有关材料,在15日内到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全部责任由个人承担。

  (六)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生活补助、医保补贴、一次性待遇。解除合同人员必须符合“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登记要求”,可向单位参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生活补助和门诊医疗补助金。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住院、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或失业人员死亡符合规定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职工待遇失业保险

【参考文章】四川省人社厅社会保障局调研组赴天全县调研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10月24日,四川省人社厅社保局副局长李光辉一行到天全县始阳镇调研指导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建设情况。李光辉一行实地查看了始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五有五统一”标准化窗口建设情况和社保查询缴费终端机操作程序,听取了基层人社平台建设开展工作汇报,详细了解了始阳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