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在后台配置页面设置顶部欢迎语

网站收藏财经新闻网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证券代客理财处罚标准是什么」投资时报

证券代客理财处罚标准是什么

震惊!揭露员工非法代理融资!信达证券风险控制存款漏洞!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曝光了一起由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而引发的纠纷。事涉信达证券营业部的两名营销员工,其曾私自代客户进行证券买卖,后因发生投资损失,客户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信达证券两名营销员工需向投资人张某赔偿约243万元及后续资金占用费用的80%。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3个月前,信达证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还因违反了反洗钱规定,被央行福州中心支行处以48万元罚款。
内控漏洞接二连三、经营业绩持续下滑,成立近12年的信达证券将面临挑战。
//违规代客理财
//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明令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但这一违规行为并未被杜绝。
据了解,2014年2月,信达证券业务经理张某介绍申某某在信达证券开立证券账户;同年3月10日,申某某与信达证券高某某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上述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申某某委托高某某为其进行有偿代理操作在信达证券开立的户名为申某某及其亲属姓名的3个账号,这3个账号起初合计金额为1100万元。并写明:开户后申某某把账户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告知高某某(不含资金调拨密码即从券商转银行和从银行转券商的资金密码),由高某某进行交易。
同时,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申某某与高某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包含保底条款。比如,协议书规定高某某须保证申某某每月固定收益2%等等。法院认为,申某某与高某某签订的有保底条款的证券委托理财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有损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约定。同时,高某某作为专业证券的从业人员,应当清楚证券投资的风险,但仍选择与申某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并承诺保底条款,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原告所受损失的主要责任。而申某某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对于申某某诉请损失中过高部分,法院未给予支持,并判决张某、高某某于指定时间内向申某某赔偿2426550.4元及后续资金占用费用的80%。
《张某、申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还透露了一个信息,针对张某、高某某私下代客理财一事,2017年4月28日,信达证券郑州文化路证券营业部还出具了一份关于信达证券郑州文化路证券营业部营销员工高某某、张某与客户申某某私自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书时间自查情况的报告。
对于营销员工的违规行为,后续信达证券是否做出了处理,又将怎样完善内部管理,以有效防范员工再次出现代客理财的行为?截至记者发稿前,暂未收到信达证券的相关回复。
对于这类纠纷,知名财经金融评论家余丰慧建议,一方面,券商要约束自己的员工,对代客理财行为给予处分;另一方面,对投资者采取适度保护原则,如果双方自愿的话,尤其是投资者明确知道代客理财是违规的,那么一旦投资出现损失,投资者自身也要承担,毕竟这本来就是市场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纠纷中,申某某并未起诉信达证券。针对券商员工私下代客理财纠纷,怎样界定券商责任?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记者分析指出,关键看客户是否明知:证券公司并不是委托事项的合作方。比如合同中没有出现证券公司的名称、没有公司(或营业部)的盖章、协议中没有公司的任何权利义务、协议书是双方商议的版本而不是印制的标准格式合同等等。这些都能表明,协议双方都知道合作本身与公司无关,公司完全无责。
“券商承担责任只是少量个案,大多是券商员工的违规行为。如果这些员工冒用公司名义与投资人合作,让投资人从种种迹象上认为对方是公司行为。比如员工是营业部负责人、盖了营业部的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等。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杨兆全进一步指出。
//
资管收入排名下滑
//
除了郑州文化路证券营业部的营销员工违规代客理财,此前,信达证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也出现了违法行为。
今年3月22日,央行福州中心支行对信达证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作出了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主要是“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行政处罚内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该营业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由此,信达证券该营业部被处以人民币48万元罚款,2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处以2.5万元罚款。
近年来,央行加大了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去年以来,多家券商都因“反洗钱”工作存有疏漏而受到央行的处罚。如今,这类处罚还可能会影响到券商的分类评级。据券商中国报道,近日,各家券商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底稿》,正在进行分类评价自评工作(需在6月25日前报送自评结果),其中,在扣分项中强调证券公司需“如实标注因反洗钱等问题被其他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情况,并提交具体情况的说明”。
实际上,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影响着券商分类评级结果。在券商扣分项自评中,“客户权益保护”一栏就包含着“营销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有效防止营销人员损害客户权益”的内容。
而众所周知的是,一家券商的分类评级又直接影响着监管部门对其监管标准的划分、公司业务种类以及投保基金上交额度等等。这意味着,评级较低的公司不仅会被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其自身业务发展也会受到一定限制。尤其对于中小券商而言,分类管理制度提出了更多挑战,若内控、合规管理能力不足将制约公司的长远发展。
近年来,信达证券的评级水平始终不太稳定,其曾在2016年拿到A类评级,但2017年其分类评级直降至CC,2018年则又回升到BBB。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刚刚发布的《2018年度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截至2018年,信达证券总资产为333.87亿元,在行业中排名第45位。2018年度,该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14.58亿元(第50名)、1.13亿元(第53名);2017年度,其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分别为17.60亿元(第45名)、3.33亿元(第53名)。
细分来看,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例,2016年度和2017年度,信达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分别为2.70亿元和1.14亿元,在行业中排名第32位、35位。但在,2018年度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排名中(该指标仅公布行业中位数以上排名),并未出现信达证券的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其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在行业中的排名已下滑至行业中位数之后。
【版权说明】
本文为原创内容
作者:易妍君
如欲转载请联系我们

证券代客理财处罚标准是什么 - 证券代客理财处罚标准是什么


从约2800万元缩水至约45万元,原浙商证券监事长这一波代客期货操作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实际上,浙商证券或其员工已多次因员工私自代客理财或操作他人账户受罚,浙江证监局曾直指该公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
《投资时报》研究员田文会
一个多月的时间,约2800万元缩水成约45万元。原浙商证券(601878.SH)监事长这一把“宝马进,奥拓出”的代客期货操作引发业内关注。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于今年5月11日作出的《周婉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显示,原浙商证券监事长李坚路私下代朋友周婉茹操作期货账户,导致周婉茹账户巨额亏损。杭州中院一审认为,李坚路未经周婉茹同意再次修改交易密码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该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
上述判决虽未认定浙商证券及其全资子公司浙商期货系与李坚路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判决书》也显示,浙江证监局因李坚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等事项向浙商证券出具《关于对浙商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并指出浙商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实际上,浙商证券或员工已屡次因员工代客理财或操作他人账户遭证监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浙江证监局曾直指浙商证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就在2019年12月,浙商证券还因合规问题遭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今年一季度,浙商证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9亿元,同比增16.84%,营业收入为18.84亿元,同比增51.19%,不过,营业支出为14.49亿元,同比增速更高达64.10%。2019年,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68亿元,同比增31.29%,低于当年行业106.29%的净利润增速,营业收入为56.59亿元,同比增53.17%,而营业支出为43.64亿元,同比增速高达60.81%。
浙商期货2019年营业收入为27.24亿元,同比大增85.18%,但当年净利润为1.33亿元,同比仅增0.15%。
《投资时报》就上述李坚路私下代客理财案及浙商证券合规管理等问题向该公司发送沟通函,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浙商证券归母净利润及增长率(单位:亿元)
原监事长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被责令改正
上述《判决书》还原了整个事件的大致过程。
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为:周婉茹与李坚路相识多年,李坚路自2005年即开始为周婉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李坚路2015年时任浙商证券监事长。2015年4月13日,周婉茹在李坚路陪同下到浙商证券总部办理期货账户开通流程(杭州中院认为:周婉茹在李坚路的全程陪同下开立期货账户),包括接受金融期货相关知识培训和测试、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文件上签名确认以及签署了《密码告知确认函》等。4月14日,周婉茹向其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3000万元。
2015年4月15日,李坚路更改了周婉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周婉茹对此知情并予以认可;5月19日,李坚路再次更改周婉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李坚路在周婉茹的要求下,将周婉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重新更改。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李坚路在周婉茹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周婉茹期货账户在5月19日的期末权益为约为2215.68万元,6月29日的期末权益为约45.04万元。因账户存在巨额亏损,周婉茹和李坚路进行交涉,周婉茹起草了《关于挽回损失计划》一份,李坚路在该文稿上进行修改,手写了“操作失误”、“愿意承担部分损失”等文字。
杭州中院认为,因李坚路未经周婉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婉茹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坚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婉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婉茹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周婉茹在李坚路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即时加以制止,其在防控自己账户风险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周婉茹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经查实,周婉茹期货账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权益为约2013.84万元,当日入金785万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权益为约45.04万元,亏损金额2753.80万元,杭州中院酌情确定李坚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约1927.66万元。
《判决书》显示,浙商期货在答辩时称,周婉茹在回答浙商期货公司回访人员的问题时,明确确认期货账户是其本人操作的。李坚路在答辩时则称“证券账户密码被篡改”明显不属实。
周婉茹声称,在李坚路的全程陪同下,周婉茹按照李坚路的要求,快速办理了全部开户手续,并没有告知、测试风险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设期货账户的有关资料上签字。李坚路在答辩时则称,账户的开设必须由周婉茹亲自办理并现场录音录像,所以该项开设账户的行为系周婉茹个人自愿行为。同时,在《判决书》中,周婉茹方还称其本人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
据《判决书》,周婉茹还分别于2016年、2018年向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反映浙商证券、李坚路涉嫌违法法规等问题。该局2018年11月1日给周婉茹回复函中,第三条内容为“针对浙商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的问题,我局已于2016年依法对浙商证券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证券出具的《关于对浙商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浙商证券原监事长李坚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屡次因员工代客理财或操作他人账户遭罚
实际上,员工私自代客理财(或代客操作)在浙商证券并非个案。
浙商证券在其2019年报“操作风险管理”部分称,该公司制定严厉的惩处机制,明确底线原则,对代客理财等行为零容忍。
上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证券出具的《关于对浙商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除了列出李坚路的问题,还发现浙商证券青田华庭街证券营业部、开化芹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等行为。浙江证监局称浙商证券应对上述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
2017年4月19日,浙江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证监局发现,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同时指出浙商证券对客户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及对苏海明的入职管理及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浙江证监局称,上述事实反映出浙商证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个别员工风险意识薄弱。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
此后,浙商证券并未能杜绝员工操作他人账户问题。
2019年11月20日,证监会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原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理财总监金瑜实际控制并使用其亲属“黎某亚”证券账户总计交易31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约2206.40万元,其中买入金额约1104.42万元,卖出金额约1101.98万元,亏损约2.99万元。金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12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证监会称,浙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营、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个别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不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是合规部门合规人员并非100%由合规总监考核。三是未对子公司进行现场合规检查。四是未能持续跟踪合规有效性评估发现问题的规范落实情况。
而早在上述2017年4月,浙江证监局即点明苏海明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事件反映出浙商证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
浙商证券在2019年年报中则表示,当年为加强合规管理,特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合规人员管理办法、合规考核办法、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等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开展培训,强化主体职责。为分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合规管理人员,为自营、投行、财富管理业务线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选派子公司合规负责人。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自发贡献或转载于互联网,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024tuiguang@g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合作:2024tuigua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