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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温氏股份:创业板市值第一股,首例“借壳上市”!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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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期老杨一直在拜访企业,在这个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故搜集了了一些案例,以供学习。广东温氏案例轰动一时,因为她创造了创业板市值第一股,也是创业板首例换股吸并上市公司。本案例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非原创,仅作编辑整理;欢迎转发,谢绝转载,谢谢!

【案例背景】 

      广东温氏集团创立于1983年,由7户农民集资8000元起步,现已发展成一家以畜禽养殖为支柱跨地区发展的畜牧企业集团。公司以猪肉、鸡肉养殖为主,以奶牛、肉鸭养殖为辅,以食品加工、农牧设备制造作为产业链配套。

      2014年,温氏集团上市肉猪1218万头、肉鸡6.97亿只、肉鸭1699万只,实现销售收入380亿元。

筹谋已久   温氏股份几经波折完成上市

      温氏集团筹措上市多年。但由于历史原因,公司股东数量远超过此前上市所限定的200名股东限额,致其整体上市计划迟迟未能实现。

      2011年3月,温氏集团选择先行拆分旗下兽药资产大华农,使其成功登陆创业板。此前也曾有传闻称温氏集团将借壳蓝田股份上市。

      2013年底,证监会发布第96号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明确上市相关事宜,集团上市之路出现转机。2014年9月,温氏集团通过证监会审核,确立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随即积极筹备整体上市。

      2015年4月27日,大华农发布温氏集团整体上市方案,温氏集团计划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大华农,谋求集团主营业务整体上市。8月2日,温氏集团的吸收合并事项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有条件通过。

      2015年10月30日,温氏集团登记实施换股。根据此前公布的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大华农向深交所提出了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自2015年11月2日起终止上市并摘牌,温氏股份于2015年11月2日在深交所上市。由此完成了温氏集团的上市之路。

变相借壳   通过换股吸并登陆创业板

      2015年11月1日晚,温氏集团发布公告称,经深交所同意,“温氏股份”将于2015年11月2日在深交所上市。

      实际上,温氏集团是通过换股吸收合并大华农而成功登陆资本市场。据其公告显示,此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发行价为16.15元/股,换股比例为0.807,即每1股大华农股票可换得0.807股温氏股份股票。

      由于创业板的股票的风险通常比A股的风险大很多,而借壳上市一般都涉及大宗的关联交易,所以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严禁创业板的股票借壳上市。

      但是,此次温氏股份的上市并不构成借壳,由于公司双方实际控制人均为温氏家族,此次只是重组而不是借壳,该公司也成为了创业板首例通过换股吸并上市的公司。

      

      特将《吸收合并协议》摘录,以供学习参考!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协议

本《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

并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由下列双方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

县订立:

合并方: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氏集团”)

法定代表人:温鹏程

住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北路 9 号

被合并方: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大华农”)

法定代表人:温均生

住所: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北路 6 号

鉴于:

      (1) 温氏集团为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9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定义见下文)批准,温氏集团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2) 大华农为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 的股份在深交所(定义见下文)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300186。

      (3) 温氏集团与大华农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温氏家族(指温鹏程、温均生、温志 芬、温小琼、梁焕珍、伍翠珍、温子荣、陈健兴、刘容娇、孙芬、古金英 11 名成员, 下同),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温氏家族直接持有温氏集团总股本 15.92%的股份,持 有大华农总股本 22.50%的股份。

      (4) 温氏集团拟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大华农,即温氏集团拟通过向大华农全体 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吸收合并大华农。

      为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

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

合并方/温氏集团:指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合并方/大华农:指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公司:指发行 A 股股票及换股吸收合并大华农完成后的温氏集团。

接收方指:温氏集团或其以大华农相关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等为基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略)

第二条   本次合并

2.1 本次合并的方式

     温氏集团以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大华农,即,温氏集团向大华农 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票,以取得该等股东持有的大华农全部股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接收方将承继及承接大华农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大华农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温氏 集团的股票(包括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票)将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流通。

2.2 本次合并的具体方案

2.2.1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2.2 本次发行的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大华农全体股东(包括此日收市后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2.2.3 本次合并的发行价格及换股价格

     本次吸收合并中,温氏集团本次发行价格为 16.30 元/股(除息前)。大华农 的换股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大华农的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8.33 元/股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给予 60%的换股溢价率确定。因此,大华 农本次换股价格为 13.33 元/股(除息前)。

      自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若合并双方中的任一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 n);

配股:P1=(P0 A?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 n 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 A?k)/(1 n 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

2.2.4 本次合并的换股比例

     换股比例=大华农的换股价格/温氏集团的发行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比例为 1:0.8178,即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 1 股大华农 A 股股票可以换得 0.8178 股温氏集团本次发行的 A股股票。自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除非合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换股比例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2.2.5 本次合并的换股

      于换股实施日,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大华农全体股东(包括此日收市后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所持的大华农股票将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温氏集团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后,于该日不在股东名册上的任何人均无权主张上述所述的权利。

2.2.6 本次合并发行股份的数量

      以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大华农股本总数 534,888,261 股计算,温氏集团因本 次吸收合并将发行 A 股股票 437,431,620 股。由于本次吸收合并前大华农曾 授予其激励对象的 5,340,000 份股票期权已满足第一期行权条件,但尚余 4,451,739 份股票期权尚未行权,若该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则温氏集团因 本次吸收合并将发行 A 股股票 441,072,252 股。因此,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不低于 437,431,620 股且不超过 441,072,252 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若合并双方的任何一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股份的数量将相应调整。

2.2.7 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温氏集团的 A 股股票(包括为本次合并发行的 A 股股票)将申请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流通。

2.2.8 本次发行的锁定期安排

     温氏集团的 A 股股票(包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确定限售期限。

2.2.9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全部用于换股吸收合并大华农,不另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因此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

2.2.10 本次合并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截至本次换股实施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存续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2.3 大华农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大华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吸收合并将由温氏家族或其他第三方作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现金对价收购大华农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大华农的股票,在此情况下,该等大华农异议股东不得再向大华农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大华农的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大华农现金选择权行使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基 础上溢价27.49%,确定为 10.62 元/股(除息前)。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大华 农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 1 股大华农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 10.62 元/股(除息前)的价格支付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票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除非大华农股票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前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以及发生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或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须对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上述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大华农异议股东因实施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税、费,由大华农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则相关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于换股实施日,未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大华农股东持有的大华农股票,以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持有的 大华农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温氏集团 A 股股票。

      如果本次吸收合并未能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导致本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则大华农异议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2.4 温氏集团异议股东的退出请求权

      为保护温氏集团股东的利益,本次吸收合并将由温氏家族或其他第三方作为退出请求权提供方,以现金对价收购温氏集团异议股东要求售出的温氏集团的股份,在此情况下,该等温氏集团异议股东不得再向温氏集团或任何同意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温氏集团的股东主张退出请求权。

      行使退出请求权的温氏集团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 1 股温氏集团股份,在退出请求权实施日,获得退出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温氏集团本次发 行价格,即每股 16.30 元(除息前)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退出请求权提供方名下。除非温氏集团股票在退出请求权实施日前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以及发生按照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或要求须对退出请求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外,上述退出请求权的行权价格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均不作调整。

      温氏集团异议股东因实施退出请求权而产生的税、费,由温氏集团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提供方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则相关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如果本次吸收合并未能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导致本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则温氏集团异议股东不能行使退出请求权。

2.5 零碎股处理方法

      本次合并完成后,换股股东取得的温氏集团 A 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大华农股票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 数大小排序,每一位股东依次送 1 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2.6 存在权利限制的大华农股票的处理

       如大华农股东所持有的大华农股票存在被锁定、被质押、被冻结、被查封或被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则该等股票在换股时均应转换成温氏集团本次发 行的 A 股股票但原在大华农股票上设置的权利限制将在换股后的温氏集 团相应 A 股股票之上继续维持有效。

2.7 大华农股权激励计划的处理

      根据大华农制定的《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相关公告披露的信息,大华农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该股权激励计划已向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9,585,000 份股票期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次授予的 5,340,000 份股票期权已达到第一 个行权期(2014 年 11月 25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且满足第一期行权条 件。截至 2015 年 4 月 23 日,激励对象共行使股票期权888,261 份,尚余 4,451,739 份股票期权未行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权证行权交收结果明细,大华农因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导致 股本总额由 534,000,000 股增加至 534,888,261 股,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大华农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以及 192 名激励对象签署的关于终止股票期权计划的无异议函,对于全部已经授权但未至行权期的 14,245,000 份股票期权,在本次吸收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前提下,大 华农拟终止该等股票期权。对于已至行权期但尚未行使的 4,451,739 份股票期权,享有该等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同意无论本次吸收合并是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如其未在大华农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前行权的,则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股票期权的权利。

       根据合并双方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合并双方同意,未来将由存续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存续公司实际需要适时重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3.1 本协议于以下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3.1.1 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

3.1.2 本次合并方案及本协议获得合并双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3.1.3 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及/或任何其他对本次合并具有审批、审核权限的国家机关、机构或部门的必要批准、核准、同意。

3.2 生效条件未满足

      双方同意以上 3.1 条所规定的任一条件未获满足时,除双方另有约定,本次

合并随即终止。

      本次吸收合并自以下条件满足时完成:温氏集团就本次吸收合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及大华农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日,以两者中较晚之日为准。

第四条   本次合并的债务处理

4.1 债权人通知、公告

4.2 合并双方将于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分别获得各自公司的决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并且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

4.3 债务担保

      合并双方承诺将促使第三方向各自债权人提供债务清偿或担保承诺,即合 并双方债权人有权于收到合并双方发出的债权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 到通知的有权于发出债权人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该第三方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

4.4 债券持有人保护

      对于温氏集团已发行的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的持有人,温氏集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债权人利益保护事项。

第五条   本次合并的员工安置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之后,温氏集团的原管理人员和原职工将根据其与温氏集团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继续在温氏集团工作。

      双方同意本次合并完成后,大华农的全体员工将由接收方全部接收。大华农作为其现有员工的雇主的任何及全部权利和义务将自本次合并的交割日起由接收方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    本次合并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合并双方将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七条 交割

7.1 有关资产、负责、业务等的交割与承继

7.1.1 资产交割

      自交割日起,大华农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物业、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资产)和与之相关的权利、利益和负债,均由接收方享有和承担。大华农同意自交割日起协助接收方办理大华农所有资产由大华农转移至接收方名下的变更手续。大华农承诺将采取一切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或应接收方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的拒绝)采取一切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以使得相关资产能够尽快过户至接收方名下。接收方需因此办理上述相关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如由于变更登记手续等原因而未能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接收方对上述资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7.1.2 债务承继

      除合并双方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向债权人发布本次合并的通知和公告后,基于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前清偿要求而提前清偿的债务外,合并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将由接收方承继。

7.1.3 业务承继

      合并双方同意,大华农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日前已开展并仍须在本次合并完成日后继续开展的业务将由接收方继续开展,大华农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日前已签署并仍须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日后继续履行的有效协议的履约主体将变更为接收方。

7.1.4 合同承继

      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日之后,大华农在其签署的一切有效的合同/协议下的权利、义务及权益的合同主体变更为接收方。

7.1.5 资料交接

      大华农应当自交割日之后、本次吸收合并完成日前,向接收方移交对其后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任何及全部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大华农自设立以来的有关历史沿革、财务(资产和负债)、证照、开立的银行账户资料、预留印鉴、所有印章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相关的全部协议、文件、资料、档案,自大华农成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自大华农成立以来的所有组织性文件及工商登记文件、自大华农成立以来获得的所有政府批文、自大华农成立以来所有与政府部门的往来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定、决议)、大华农自成立以来的纳税文件等。大华农根据向接收方移交的资料应当为原件,当无法提供原件时,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当由接收方同意的大华农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7.2 股票过户

      温氏集团应当在换股实施日将作为本次合并对价而向大华农股东发行的 A股股票过户至大华农股东名下。大华农股东自新增股份登记于其名下之日起,成为温氏集团的股东。

第八条 陈述和保证

8.1 温氏集团的陈述和保证

      温氏集团在此向大华农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于签署日(该等陈述与保证于交割日仍然生效):

8.1.1 温氏集团为依中国法规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拥有其现有的财产和资产。

8.1.2 温氏集团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已进行所有必要的行动(公司的或其它)以作出适当授权,去签署、交付、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义务。本协议业已经温氏集团适当授权、签署和交付,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对其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其中条款对温氏集团具有强制执行力。

8.1.3 就温氏集团所知,温氏集团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i)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 何规定;(ii)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并 且(iii)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亦不存在将影响温氏集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威胁将采取上述行动。

8.2 大华农的陈述和保证

      大华农在此向温氏集团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于签署日(该等陈述与保证于交割日仍然生效):

8.2.1 大华农为依中国法规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拥有其现有的财产和资产。

8.2.2 大华农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已进行所有必要的行动(公司的或其它)以作出适当授权,去签署、交付、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义务。本协议业已经大华农适当授权、签署和交付,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对其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

拘束力的义务,其中条款对大华农具有强制执行力。

8.2.3 就大华农所知,大华农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i)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 (ii)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并且(iii)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亦不存在将影响大华农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威胁将采取上述行动。

8.2.4 大华农的财务报表系根据其或其合并财务报表的下属企业的账册和记录而制作,在所有重要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要求和公布的中国相关规则和条例,公正地反映了当时及相关期间及其合并报表下属企业的合并财务状况及合并经营效果和现金流动(及可能有的财务

状况的变化)。

8.2.5 大华农下属企业已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有权力和授权拥有、租赁及运营其资产并开展其现在所营运的业务。在拥有、租赁、运营其资产或开展其业务需要适当的资格或需要其他形式授权的每一方面,大华农下属企业均已获得该等资格或授权。大华农下属企业的注册资本已由各自的股东全额缴付且不涉及追加出资义务。该等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8.2.6 除已在本次合并的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外,大华农及其下属企业对现在使用或占有的所有不动产或重大动产均拥有完好的产权或有效的且有约束力的承租权。

8.2.7 就大华农所知,大华农及其下属企业所有、被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拥有使用其知识产权的权利不会因合并而改变或受损害。目前没有在进行涉及其知识产权的、合理预期有可能对其和其下属企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8.2.8 就大华农所知,除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债务之外,没有针对大华农及其下属企业或其各自的资产,或与之有关或对其有影响的其他债务 (包括或有债务,但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后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除外);没有大华农及其下属企业是其他人的债务的担保人、赔偿人或其他义务人的情形。

8.2.9 就大华农所知, (1)大华农及其下属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所有环保法,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任何许可、或其政府授权或其中的条款和条件; (2)大华农及其下属企业没有收到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发出的任何信函或通知,声称其或其下属企业严重违反了环保法且需承担责任,就其所知,没有正在进行的或将提起的任何重大环保索 赔,及(3)没有合理预期能够引起针对其或其下属企业或针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重大环境索赔。

8.2.10 就大华农所知,大华农及其下属企业均遵循了所有与员工的雇佣或聘用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存在涉及员工的尚未解决的重大争议或法律程序。大华农及其下属企业均遵循了所有与强制性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及时为其员工向相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8.2.11 就大华农所知,除已在本次合并的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外没有任何法院、政府或其他机构被提起或可能发生的针对或涉及大华农或其下属企业的重大的诉讼、程序或调查。其或其任何下属企业在任何其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重大合同、承诺或限制中,没有任何重大违约行为。大华农或其下属企业没有受到任何对其业务或其在任何地区获得财产和经营业务的能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命令或法令的约束。

8.2.12 就大华农所知,大华农或其下属企业已按规定缴足其所有到期应缴的税项(包括代扣代缴的部分),无需加缴或补缴。

8.2.13 大华农及其下属企业均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就大华农所知,不存在要求大华农及其下属企业进行清算的命令、请求或决定,亦不存在针对任何这些实体的尚未实施的指令或法院命令。

第九条   过渡期间

9.1 积极行为

      于过渡期内:

9.1.1 正常经营

      合并双方应当,并且应当促使其各个下属企业: (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主营业务,及 (2)为了大华农及其下属企业的权益,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员工 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及(3)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

9.1.2 利润分配

      合并双方中的任一方在大华农换股实施日之前可进行利润分配。若合并双方中的任一方在大华农换股之前进行利润分配,则相应调整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发行价格或换股价格。合并双方截至换股实施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存续公司的新老股东共享。

9.1.3 进一步行动

      合并双方同意,为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合并双方将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并签署所有必要文件、文书。

9.1.4 公告

      除非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事外,任何一方或其代表均不得在未事先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发布与本协议相关项下交易相关的新闻、公告或其作相关备案。对于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的公告或备案,在作出公告或备案之前,被要求作出公告或备案一方应当尽合理商业努力与其他方就此进行协商并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提出的有关意见的前提下,尽可能反映其他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双方同时应当促使其下属企业和其关联方依照本条的规定行事。

9.1.5 辅助行为

      在过渡期内,合并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主动应对对方的合理请求,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资产、财务账簿、会议记录、重大债权债务等相关文件。

9.2 消极行为

       行为限制: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包括双方重要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进行下述事项(但在合并双方之任何一方正常经营活动中进行的事项且经事先通知对方除外)。

9.2.1 修改公司章程或类似的组建文件,但温氏集团为本次吸收合并的目的或为符合现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进行的章程修改除外;

9.2.2 发行、出售、转让、抵押、处置股份或股本或投票权债券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的股份或股本或投票权债务(或获得该项的权利)的证券,但温氏集团因本次吸收合并经批准或核准而发行的股票除外;

9.2.3 任何一方发生任何重大事项(但合并协议项下设定或预定的事项除外),均需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董事会,并在征得对方董事会书面同意后方可签署或实施。该等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双方(包括合并双方重要的控股子公司)的任何下述行为(温氏集团因本次吸收合并所作的除外):

9.2.3.1 非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提供对外担保,或非因正常生产经营对其资产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订立、修改或终止任何重大合同或承诺;

9.2.3.2 非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作出任何贷款、担保或赔偿,或承担或代为承担大额负债;

9.2.3.3 重大权利放弃、资产赠与或豁免他人的重大债务;

9.2.3.4 非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重大资产转让、收购、兼并、重组、置换、购买、投资、许可或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的行为;

9.2.3.5 停止任何业务的经营,或对下属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的性质作出任何变更,或者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制订或修订任何的业务规划或预算;

9.2.3.6 进行重大人事变动,或对人事安排、机构设置、投资结构进行重大调整;

9.2.3.7 启动或和解对于合并双方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9.2.3.8 其他对合并双方及其下属企业的公司资产、财务以及持续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税费

      无论本协议所述交易是否完成,因本协议和本次合并而发生的全部成本、开支的税务均应由发生该等税费的一方自行支付。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11.1 本协议订立前以及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 向他方(“接受方”)披露该方的保密资料。在本协议期限内,接受方必须:

11.1.1 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11.1.2 不为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

11.1.3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或该方代理人、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已签署书面保密协议;

11.1.4 除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而提供相关披露信息外,不向其他组织及机构披露。

11.2 上述 11.1 款的规定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1.2.1 在披露方作出披露的时候已经被接受方所掌握的信息;

11.2.2 并非由于接受方的不当行为而众所周知的信息;

11.2.3 由接受方通过第三方正当获取的信息。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其给另一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 的条款和条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另一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努力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2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应进行磋商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协议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双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而另一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13.3 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本协议终止,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为前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终止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本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就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

14.1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4.1.1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

14.1.2 根据本协议 3.2 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14.1.3 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或

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

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14.2 终止后果

14.2.1 如果本协议根据以上第 14.1.1 项、第 14.1.2 项的规定终止,温氏集团和大华农均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各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或应对方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一切文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对方恢复至签署日的状态。

14.2.2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 14.1.3 项的规定而终止,双方除应履行以上第 14.2.1 项所述的义务外,违约方还应当就其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向守约方做出足额补偿。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5.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5.2 合并双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 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3 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15.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通知

      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作出,并必须按本协议文首列载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不时向协议另一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电传、专用电报、电报或传真号码发送。

第十七条   完整协议

      本协议为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有关事宜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所有此前双方 之间就与本协议有关事宜达成的协定(不论是口头或书面)或谅解或其项下条款,但协议或谅解中与本协议不冲突或本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仍然适用或有效。

第十八条   冲突

      倘若本次交易的基准或规定及/或交易文件中的其他文件与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之间

出现任何明显的矛盾,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解释交易文件中其他文件的条文时

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不得让与

      未得本协议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声称让

与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分割

      如本协议所载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文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而在任何方面失效、变为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本协议所载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不得在任何形式下受到影响或损害。

第二十一条   不放弃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任何一方不行使、或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下或根据本协议而获赋予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行动,不构成该方放弃该等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行动。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二十三条   文本及效力

       本协议正本十份,由合并双方各执一份,其他各份报主管机关审批使用或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