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之间往往不会对本息的偿还进行区分。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偿还的借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本金和利息时,该笔还款是算作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呢?
基本案情
马某与蹇某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开始,蹇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马某借款。马某持有的蹇某出具的《借据》载明:借款本金为29万元,利息为5.48万元。
2019年12月,蹇某偿还了马某5万元,自认为其中1万元是为偿还利息,4万元为偿还本金,之后未再进行偿还。马某多次催要,蹇某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马某遂将蹇某诉至安宁法院。
后经安宁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蹇某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29万元及剩余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中,蹇某偿还的5万元系一并从本息合计金额中进行扣除,并未对扣除本金或利息予以区分,蹇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与马某就本息扣除方式达成了协议。因蹇某偿还的5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已产生的利息,故该5万元还款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作为利息进行抵扣,结合《借据》约定的利息为5.48万元,扣除蹇某支付的5万元,尚有4800元利息未付,本金部分仍为29万元。
法官寄语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民间资金流动的增加,民间借贷行为越发普遍,民间借贷纠纷也越发常见。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活动缺乏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借贷时,要注意明确好各个事项,除对金额、用途、利息、期限等基本要素进行约定外,双方应特别注意对还款方式、还款顺序的约定。
来源:昆钢法庭 王进玮
编辑:冯 颜
一审:段寅彬
二审:宋文彪
三审:薛余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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