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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人社】政策门门清(第2期)| 高温劳动保护政策解读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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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人社

近期,福州市人社局将开展规范劳动用工专项行动、“心系劳动者 夏日送清凉”高温慰问活动等,检查建筑施工、环境卫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落实工资支付、高温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情况,走访慰问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一线劳动者,送上夏日清凉和政策关怀,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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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从三个方面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  

1.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要认真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月~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例如:快递员王某,7月满勤,其中若16天达高温天气,企业可按260元/月或按16天*12元计发高温津贴。

三要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可以收集好高温天气工作情况、考勤记录、工资表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人社部门举报或投诉,或者拨打96333进行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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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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