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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决,李宇春《无价之姐》不构成抄袭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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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李宇春演唱的歌曲《无价之姐》涉嫌抄袭侵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无价之姐》与董某某编曲的《跟我出发》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驳回了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定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这一判决不仅为李宇春及其团队带来了法律上的胜利,也为音乐创作的自由性和多样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李宇春无价之姐终审胜诉

在本案中,原告董某某主张其创作的《跟我出发》与李宇春演唱的《无价之姐》在旋律上存在相似,尤其是《无价之姐》的副歌部分,认为该部分旋律抄袭了其作品中的四个小节,重复八次,共计32个小节。然而,法院经过详细审查和比对后发现,两首歌曲虽在部分小节上有相似之处,但整体音乐表达及情感传达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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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音乐创作领域。业内人士认为,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李宇春及其团队的正义维护,更是对音乐创作自由的一次重要宣示。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判决强调了音乐作品整体性的比对方法,而不是简单地以几个小节的相似作为判断标准。其次,判决保护了音乐创作的自由,鼓励创作者在相似的动机和素材基础上进行创新。最后,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明确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具体判定标准。

李宇春无价之姐终审胜诉

总的来说,李宇春《无价之姐》抄袭案的最终判决,不仅是对李宇春个人名誉的保护,更是对音乐创作自由和艺术表达权利的维护。通过这一判决,法院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法律将坚定不移地保护原创作品,同时也尊重和鼓励创作者的自由发挥和创新。这一判决无疑将对未来的音乐创作和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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