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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怎样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07/09更新)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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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如下:
1、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存在差异时,导致税款暂时无法收回,可计提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未来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确保递延所得税资产得以利用;
3、损益实现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价值变化,需重新确认;
4、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1.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当企业在税前会计利润中确认了某些费用或损失,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些费用或损失不得或尚未扣除,预计在将来期间可以抵扣税款时,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2.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通常按照预计将来实现时的适用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
3.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后续计量:需要根据税法的变化和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定期评估其可回收金额,如有必要进行减值;
4.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当预计未来不再有足够的税前利润以实现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转回之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5.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披露:在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综上所述,当企业在会计与税务核算存在差异、预期未来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损益与账面价值差异可能影响资产价值时,可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账务处理上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以反映该经济业务。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确认条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的原因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般原则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07年亏损100万元,现在已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企业未来的盈利最多只有50万元,即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50万元,那么现在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33%,只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33%(或50×25%)。 这个要求的含义就是:在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将来应有机会可以在贷方体现,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永久地挂在账上,放在报表中将来无法转回。 2.亏损年度发生的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处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3.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商誉 或: 借:商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期初购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为1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80万元,则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25%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1.适用税率的确定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按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所得税税率改为25%。计算07年的应交所得税采用33%的税率,但07年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采用25%的税率。因为一般情况下2007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只能在2008年及以后期间转回。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怎样,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二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总体要求: 1 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没有强调必须以未来期间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2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其所得税影响应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不能计入所得税费用; 3 企业合并产生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权益法下,在被投资方盈利或亏损时,假设被投资方盈利100万元,投资方持股比例为30%,则投资方的处理是借记长期股权投资30,贷记投资收益30。而此项投资收益税法上不承认,故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预提费用100万 要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分录怎么做 是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就可以么?

税务上应该不认这个100万费用吧,除非你有合同或者其他合理的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怎么计提递延所得税

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目前对损益影响较大的递延所得税项目主要有:
一是预收款收入预交企业所得税。
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房款收入应当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但这一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对于一般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需说明的是,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收入在两个方面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一方面是预收收入乘以预计毛利率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另一方面是与预收收入相应的流转税金及预交的土地增值税等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抵减项)。
按照上述规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预收账款×预计毛利率×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项)=当期预收账款×流转税等税率(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已售商品房开始确认收入时,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已确认的收入×预计毛利率×当期所得税税率;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减项)=当期确认收入×流转税等税率(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当期所得税税率
二是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新所得税法并没有规定坏账准备可税前列支的比例,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全额做纳税调增。相应地,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坏账确已发生并符合税法确认坏账的规定时,应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已发生的坏账全额作为纳税调减项,则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确认的坏账金额×当期所得税税率。
三是预提费用。
虽然新会计准则中已取消了预提费用作为一级会计科目,但企业中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依然存在,如每月预提借款利息等,这种费用可以作为应付利息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税法规定企业的预提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可以扣除;但会计上可作为费用当期扣除。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的预提费用×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实际付出的预提费用×当期所得税税率。
四是税前弥补亏损。按新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可抵扣亏损金额×预计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前期可抵扣亏损金额×当期所得税税率。

年初可以支付的预提费用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么

年初可以支付的预提费用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么,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1、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因计税基础而产生差异,则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计提预计负债(例如预提售后服务费用),企业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而确认预计负债,税法上是不认可的,因此其计税基础为零,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的原因

递延所得税是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在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虽然低 但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却远远很高
留到以后各会计年度进行抵扣 对当期的现金流量有较大流出的现象
最终应纳税额抵扣完毕整体税额不受影响
所以当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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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科目的意义就是对你前期所多交的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标识后期你可以用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抵扣,递延所得税负债就是在上期汇算清缴的时候你少交税了,在下一期的时候要多交上。

房地产开发企业怎么计提递延所得税

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遵循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同时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因此,会计上对于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应是基于税法规定确定的预期的应缴纳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额。在预计可转回的情况下,才能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预售款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时,应按实际毛利额结算应交所得税。原已确认的预计毛利应予以转回,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3.关于可弥补亏损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等相关规定都要求“充分评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预期实现条件,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能否确认关键在于管理层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的信息,经过全面、谨慎的分析判断后,认为其在亏损弥补期限内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公司未来盈利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如果管理层认为对未来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充分的信心,即应确认相关的弥补亏损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管理层认为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的信息仍然尚不足以为未来可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予以支持,则基于谨慎性原则,不应确认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些关键审核点
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结合其他科目的审计,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是否合理。
(1)结合收入、成本、存货科目的审计,重点关注已完工的开发产品是否及时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是否根据已确认的计税成本调整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毛利额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关注收入确认的完整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应作视同销售的事项,往来款中是否存在应确认收入的款项。
(3)关注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恰当性。关注成本分摊是否合理,以及间接成本的分配是否按照受益原则合理进行分配。
(4)关注成本费用的会税差异调整情况。如业务招待费、职工薪酬、广告宣传费等常规事项的调整,以及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时点是否合理等等。

企业预提费用100万 要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分录怎么做 是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就可以么?

是的。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请问,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根据什么算出来的?怎么算?公式是什么?

1、一般企业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都是坏账形成的。
2、用年末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减值准备等之和)*25%即为坏账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去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得出的差额为A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A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A
扩展资料: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
一、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分析:
(一)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若其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承租方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以及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而税法规定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的金额计价,对二者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若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则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此时既不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也不是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不符合会计准则中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标准,改变了该资产的初始计量,违背了会计成本原则。
(二)按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若数额较大,且缺乏证据表明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资料:中国司法部--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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