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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怎样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怎样扣除?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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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7年度末,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的账面余额为5万元(该金额为2007年度计提且未实际使用,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了纳税调整并补缴了税款);2008年度,公司计提了15万元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开支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到2008年度末,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的账面余额为14万元,请问: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该怎样作纳税调整(2008年度的工资薪金总额为622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不再计提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因此,贵公司2008年应先使用以前年度已提未用的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另本年实际发生的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因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14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汇总)
新会计制度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薪支出与应付职工薪酬配比

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怎样扣除?

2007年以前,对企业当年提取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 〔2006〕317号)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三、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五、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六、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七、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怎样扣除?

补充一点: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2006年6月19日,财政部联合其他十部委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
从2008年起不再预提职工教育经费,发生时直接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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