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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怎样处理(07/07更新)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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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需要去税局做发票丢失备案,接受税局罚款处罚,然后用发票复印件与丢失发票备案表格一起作为附件入账核算。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的罚款支出账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当发票联丢失时,不能再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需与供货方联系,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记账联复印件必须加盖开票方公章,且在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备案.记账联原件在开票方留存,购货方不能直接将记账联拿回记账.
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号码的字型为专用异型体.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蓝、橙、绿蓝、黄绿和紫红色.
三、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对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销或退回税务机关;
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其暂缓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库存发票的浪费,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一机多票"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切实做好新旧普通发票的衔接工作.要掌握情况,统筹布置,合理安排.确保"一机多票"系统顺利推行.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办?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我们可以利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的复印件作为企业入账的依据,具体的处理的方法,上面已经简单介绍了,希望我们的分析可以帮你理清楚增值税发票在企业账务处理中的作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样处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了怎么办?

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方法:
对购货方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的,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将已抄报税证明单、发票复印件交给购货方(你公司)进行发票认证及抵扣进项税款,但对开票日期已超过90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已抄报税证明,也不得开具红字发票,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未超过90天,可以认证抵扣税款并用复印件入帐,如购货方已将认证并已抵扣联进行税款抵扣而发生丢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
首先,让开票方到税局报个失,税局处理后一般就会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
然后,把存根或记帐复印一下,盖个公章,写上:与原件相符最后,复印件入账

普通增值税发票丢失

各个地方对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处理略有区别,就一个大概的处理流程发给你,希望对你有帮助: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2.开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单价、数量、开票金额等。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3.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4.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5.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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