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知识网作文、诗词、文学知识分享平台

贷款合同怎样贴花,贷款合同印花税的税率

新人999|
4

贷款合同的印花税是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但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要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借款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债权转让标的合法才可以,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民事法律关系,二是转让民事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
债权转让与合同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转让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不论其是否开始履行,只要有效成立,即可转让;而债权转让的前提却是债权事实存在。合同的一方要取得合同债权,不但需要合同有效成立,而且需要其已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对方则还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因而成为债务人。就范围而言,合同转让的范围比债权转让的范围大的多。合同转让包括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全部转让;而债权转让则仅包括因债权人履行合同,而债务人还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的转让。它不涉及合同的义务和其它权利。也就是说,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只受让行使债权的权利。因此,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与合同转让是完全不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票怎么贴?

将印花税税票粘贴在账本上,并在税票上划几条横线(应与骑缝线相交处)就算注销了。

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票怎么贴?

合同正本上贴花,贴花时须在印花税票划销,即画两道横线。

借款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借款金额。借款合同属于应纳税凭证,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规定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合同或者具有合...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二种: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税总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三种:不记载金额的权利许可证照。
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
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
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5)基本建设贷款中,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
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2.融资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或支付的租金。
3.买卖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价款,不得做任何扣除。
以物易物的易货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因此,对这类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
4.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记载的,原材料和辅料按买卖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的,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5.建设工程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价款。
6.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技术合同
(1)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2)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8.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9.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支付)的保管费。
10.仓储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费。
11.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2.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13.应税营业账簿:以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14.证券交易: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签订合同或者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如果有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多次填开借据的,印花税按照借款合同金额计算;但是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是流动资金周转性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规定最高限额,因此印花税在其规定的最高额签订时计算缴纳,在限额内随借随没有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3)财产抵押贷款合同。借贷双方签订以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一样贴花。如果借款方无法按时还款,将抵押财产抵押给贷款方时,这时候双方会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这个就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贴花。   
(4)融资租赁合同。这类合同按“借款合同”的税率贴花。计税依据按照合同所记载的租金总额计算。   
(5)合同中同时有应税金额和免税金额。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的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只要能够划分清楚的,就只按照合同中的应税金额计税贴花;如果不能划分清楚的,则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6)与银团签订借款合同。有些借贷事项中,贷款方是由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因此这种情况下,印花税按照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的金额计算,也就是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7)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一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这种类型的话,先签订的分合同先缴纳印花税,最后签订的总合同,按照总合同的金额减去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二、不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合同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2、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经过协商仅延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7、与金融机构的贴现协议企业办理汇票贴现,提前获得资金,将票据转移给银行,银行扣除贴现利息,曾经山东地税的鲁地税函[2005]30号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但该法规已废止。根据理道的分析,贴现协议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贴花。8、信用证押汇信用证买方押汇,是指企业进口货物付汇时,因资金周转、投资成本等原因,要求银行代企业垫付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企业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利息,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需贴花。9、保理合同国内保理业务是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保理商(如银行)提前获得资金的业务,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借款,不需贴花。10、小微企业的优惠根据财税[2014]78号文规定: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即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缴印花税。

文章说明:本文收集于网络,仅作参考,若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