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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取得假发票怎样处理(07/06更新)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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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发票是不可以使用的,虽然善意取得了发票上的权利,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立即销毁,提供假发票的可能涉嫌诈骗罪。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
财产
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企业善意取得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局稽查时该怎样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在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知道该发票为虚开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税发【200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怎样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低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善意取得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局稽查时该怎样处理? 法律依据?

如果企业不小心取得了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话,通常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稽查时会剔除并补缴所得税的,当然也要看金额大小。国税12366网已经开通发票真伪查询模块,平时还是要多留心

善意取得假发票怎么办

先佩服1楼下,论文,壮观。。。
俺说两句:
1、怎么个假法?
是伪造的发票(100%假票)还是发票本身为真,但是没有实际业务,为代开的发票。这个就进一步验证楼主所谓的“善意取得”了。
如果是百分百假票,倒好办一点。因为这种假票一般不涉及增值税,只影响所得税。如果是代开的发票(真票虚开),呵呵,麻烦就大点,要是代开的是增值税发票,只能说楼主很不幸,绝对是严打的对象。并且一般这种都是专案打击。很麻烦。
2、怎样处罚。
楼主情况说的不是很清楚。是税务稽查上门,发现你司有假票;还是税务喊你司去税务喝茶并针对你司某个已处理的发票进行专项稽查?国税还是地税?
不好判断。说个大概处理方法吧:
如果楼主在税务稽查时,被检查出有假发票(纯假票或代开票)入账,在假发票合计金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一般会让你单位进行纳税调整或者这一部分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代开票,并涉及了增值税,估计会让你们直接从抵扣里转出并按其计算的税金纳增值税并罚款。
一般是地税的假票力度小点,国税的假票力度大点。和税务关系好的,呵呵。和税务没什么关系的,买疙瘩,阿门!

企业善意取得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局稽查时该怎样处理? 法律依据?

国税发〔2000〕187号 规定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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