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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专票怎样作废,专票丢了能作废吗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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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丢了能作废吗
1、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建议不百要作废.因为作废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度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问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
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未开具的增值答税专用发票: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专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属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吗
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号公告这个扩围文件相当于以前的规定还有了两个重要变化.
1、不再限制小规模的月度销售额,以前都是必须月度超过3万,季度超过9万的才可以申请自开专票,现在只要你属于8个行业的范围就可以申请.
2、不再强制自开,以前凡是属于自开行业,达到了销售额税务机关就不再为其代开专票,现在不是,现在是自愿,文件规定是自愿.
但是一旦选择自开,税务局就不再为其代开了.
专票丢了能作废吗?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了,当月的发票可以作废,可
以重新开具发票,发票的作废流程可以参考我们之前文章中的介绍,希望我们的介绍对大家
的理解能够有所帮助.

专票丢了能作废吗

专票丢了能作废吗
1、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建议不百要作废.因为作废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度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问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
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未开具的增值答税专用发票: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专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属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吗
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号公告这个扩围文件相当于以前的规定还有了两个重要变化.
1、不再限制小规模的月度销售额,以前都是必须月度超过3万,季度超过9万的才可以申请自开专票,现在只要你属于8个行业的范围就可以申请.
2、不再强制自开,以前凡是属于自开行业,达到了销售额税务机关就不再为其代开专票,现在不是,现在是自愿,文件规定是自愿.
但是一旦选择自开,税务局就不再为其代开了.
专票丢了能作废吗?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丢失了,当月的发票可以作废,可
以重新开具发票,发票的作废流程可以参考我们之前文章中的介绍,希望我们的介绍对大家
的理解能够有所帮助.

丢失了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办法

在日常经营中有时会碰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问题,现把自己了解的一些整理出来供同行们参考。 1. 发票未开出即丢失的: 原因: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发票管理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而造成。 处理: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材料要写明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并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处罚:此种情况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2. 发票开出后才丢失的: 处理:详细见:2.1-2.2和相关处理描述。 处罚:无处罚。 预防: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2.1发票开出未认证: 2.1.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1.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2.1.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1.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2.1.5丢失全联次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2.1.3和2.1.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2.2发票开出已认证: 2.2.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2.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2.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同2.1.3,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2.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很少出现。处理同2.1.4。 2.2.4丢失全联次的处理:绝少出现。处理同2.1.5。 常规处理如上所述,但实际业务中,同样问题却常常因为责任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略述如下: 一、 如果是开票方将发票丢失(或者收票方称未收到)的(一般是在上述2.1发票开出未认证的情况下发生),其处理常常取决于往来双方的客户关系。怎样关系不错,一般会按照常规的方法处理,不必再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发票。但如果往来双方关系不好的话,往往会要求开票方重新开票,近于收款的压力,开票方也很可能会重新开票。 二、 如果出现了收票方无理必须要求重新开票的情况,对开票方来说是很不利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显然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不能作废;也不符合开红字发票的条件,不能开红字发票,因此就涉及到要多交税(从这个角度上说,似乎对开票方不利)。 三、 如果是开票方将发票(两联)丢失,一般来说其需要获得开票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即可。这个通常不太难。但如果遇到的不配合的开票方,收票单位也是很被动的,如果实在得不到上述复印件和证明单,其就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这个角度上说,似乎对收票方不利)。 因此处理这类问题,除了技术角度上考虑外,还需要从战术和心理角度上考虑。 一、往来单位双方搞好伙伴关系,合作过程中多沟通,避免出现发票丢失情况;一旦出现了,也不要相互推责任,共同配合解决问题。 二、从心理上说,也要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换位思考,而不要只考虑自己的三分地,当别人因为失误而需要帮忙时,就好好帮忙,其实也就是开个证明单而已。回头哪一天自己丢票时,别人自然也会帮忙的。
求采纳

空白发票丢失,作废怎样处理

丢失空白发票怎么办?
一、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票丢失了可以作废重新开吗

法律分析:不能。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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