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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后怎样申报表,建筑公司异地预缴税款怎样填报申报表?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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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或提供的建筑服务通常发生在异地,即与建筑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地方,需要建筑公司异地预缴税款。那么异地预缴税款申报表怎么填报?
异地预缴税款申报表的填报
增值税预缴表的填写: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首先填写增值税预缴表,该表是一份单独的报告,发生一次预缴义务,就需要填报一次,预缴一次。
实务中,预缴的具体时间把握至关重要,逾期不预缴将会面临处罚风险。建筑业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及时支付分包单位款项并取得分包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凭证(实际工作中,总包方预缴税款时,税务机关会要求提供分包方已在本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才允许扣除分包款)。
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不需要填写。
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
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具体地址。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一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第一列“销售”,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或收到的预收款金额;第二列“扣除金额”,填写支付的分包款金额(含税);第三列“预征收率”,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征收率3%);第四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费。

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报

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增添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和“四项指标”等栏次,以便于小微企业能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小微企业预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A类预缴申报
表)。“实际利润额”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附表3):第2
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填写“实际利润额”×10%
的积。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5%的积。
  3.附表3第2行以及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即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再填入A类预缴申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
  二、本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小微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次内填
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栏次内不填金额。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
19行×1/1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本期金额”=第19行×1/4.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全年可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企业”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第3行“减半征税”栏内,填写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
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0%的积。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的,全年可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内,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3.将附表3第2行与其他行次合计后的金额,作为按照税收规定在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填入A类预缴申报表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
  三、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微企业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B类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第9行“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00%-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B类纳税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
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B类纳税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小微企业在每期申报时填报B类纳税申报表。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只需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在第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进行填报,且年度终了后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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