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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怎样税前扣除(06/30更新)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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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按规定提取了安全生产费,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安全生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汇算清缴时需要做调增吗?
答:不能扣除,需要调增。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预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如果在2020年发生了实际支出,那么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使用完的安全生产费,属于预提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但是,湖北天神股份有限公司指出,现行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进行了调整,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依法计提的安全生产虚凳费不应再作为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进行会计处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猛族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枝誉弊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该公司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允许税前扣除。

提取的安全费能否税前列支?

高危企业、运输企业等按照安监总局、财政部要求高危行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安全费,可以税前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对于高危险企业的安全费用的提取原则、范围、标准、使用、列支渠道等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另外,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如果企业属于此类范围,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否则就不可以税前扣除。

安全生产设备折旧怎样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
问:我单位是一家化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2010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已在税前扣除,该年度实际发生费用20万元,已经冲减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2010年底结余80万元。同时,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150万元,这笔安全设备的折旧怎样在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

为此,你公司2010年购置的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要先冲减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结余部分,不够的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即2010年购置安全设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70万元(150-80),这70万元的折旧额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但是,湖北天神股份有限公司指出,现行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进行了调整,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依法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应再作为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进行会计处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该公司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允许税前扣除。

提取的安全费能否税前列支?

可以的,转到专项资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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