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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怎样纳税,个人转让房屋应缴纳哪些税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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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应当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另外,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营业税
  个人转让房屋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按营业税条例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1、个人转让住房,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在这里的购房时间确定是以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或者缴纳契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销售时间的确定则以青岛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完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网签)手续的时间为准,对尚未执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区市,按照存量房交易合同在房地产登记(交易)部门的收件时间为准。
  2、个人转让非住房,如网点、写字楼等,则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如果个人转让的是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须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为方便纳税人,对座落在市内四区的个人住房,2008年10月1日之前由市房产交易中心代征税款,未同时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凭上手转让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含有缴纳营业税情况的《收费明细表》作为扣除依据。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有房产取得的所得,适应“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购房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对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计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3、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
  4、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房产,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依照不同情况,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1、采用重置成本评估方式的,纳税人须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且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方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本确认扣除项目金额;
  2、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3、对纳税人购买房地产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应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据实清算。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类别
  坐落地
  房地产性质
  征收率
  一类区
  市南区、崂山区
  商业用房
  9-11%
  工业用房地产
  5-7%
  二类区 
  市北区、
  商业用房
  8-10%
  工业用房地产
  4-6% 
  三类区 
  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保税区
  商业用房
  7-9%
  工业用房地产
  3-5%
  四类区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
  商业用房
  6-8%
  工业用房地产
  2-4%
  五类区 
  莱西市、平度市
  商业用房
  5-7%
  工业用房地产
  1-3%
  (四)印花税
  个人转让房屋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转让二手房缴纳营业税,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分别为7%、3%、2%。

个人转让房屋应缴纳哪些税

1.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 2. 税率20%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1.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 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2. 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个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2.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 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4. 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5. 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6. 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7. 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 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2. 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3. 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4.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5.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1.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有哪些?

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以下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三种情况计算征收:一是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三是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一是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二是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是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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