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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固定资产怎样处理(06/28更新)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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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具体会计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于享有被合并方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账面价值的份额)
  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有关资产、负债(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
  股本(发行股票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倒挤)
  2.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合并资产负债表
  怎样理解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消?
  ①P公司投出100万元货币资金形成S公司,作为企业集团整体,相当于货币资金100万元由一个账户转入另一个账户,P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和S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实收资本不应存在,应予抵消。
  ②P公司投出100万元货币资金取得S公司100%股权,即P公司向S公司原股东支付100万元货币资金,取得S公司原股东拥有的S公司100%股权。为简化,假定S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只有银行存款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作为企业集团整体,相当于用100万元货币资金取得了S公司原有的资产和负债(即净资产),P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和S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不应存在,应予抵消。
  ③P公司投出80万元货币资金取得S公司80%股权,即P公司向S公司原股东支付80万元货币资金,取得S公司原股东拥有的S公司80%股权。为简化,假定S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只有银行存款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作为企业集团整体,相当于用80万元货币资金取得了S公司原有资产和负债的80%(即净资产的80%)。在合并财务报表中,S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要全额反映,其净资产的20%归少数股东所有。因此,合并财务报表中P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和S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不应存在,应予抵消,并同时确认少数股东权益。
  (2)合并利润表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日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双方在当期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原则进行抵销。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与合并利润表的编制原理相同。
  (二)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借:资产(被合并方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部分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贷:负债(被合并方账面价值)
  资产(合并方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
  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三)合并方为进行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1.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同一实体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怎样税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其他税种税收政策:
  1、流转税
  由于吸收合并时合并企业的全部产权,包括资产、负债和人员,这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若被合并企业在整体转让过程中符合以上规定。那么,既不应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规定,…(二)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同一控制下合并若资产评估了怎么处理

根据描述,应为b公司通过增发取得同一控制下c企业的100%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以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按照账面净资产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吧。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0万(账面净资产) 贷:实收资本 2000万 资本公积 2000万至于评估增值的2000万,个人认为增值资产的性质进行判断,单纯从描述的收购阶段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同一实体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怎样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扩展资料: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中不涉及自少数股东手中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合并方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因素,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和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
进行上述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将该项合并中涉及的合并方及被合并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其对相关交易和事项应当采用相对统一的会计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企业合并当期的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4、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怎么来进行处理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借:资产(被合并方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部分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贷:负债(被合并方账面价值)
资产(合并方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银行存款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二)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2、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将其看做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原因在于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能作为出售或购买来处理。
上面从几个方面为大家诠释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这个知识点,大家都看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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