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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置抵债资产,抵债资产进行处置的方式包括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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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进行变卖,或者是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九条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抵债资产的处理原则包括哪些?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简述抵债资产的含义及其处置方法。

【答案】:抵债资产是银行取得的抵充债务的资产。处置抵债资产的方法有两种:(1)出售。实际收入与账面抵债资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2)转为自用。抵债资产可以直接转为自用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

如果债务无法偿还,抵押物怎样处置

如果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仅供参考,如仍不理解可直接咨询。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以物抵债,在实践中还是很少发生的,法院审理债务纠纷通常情况下不会选择以物抵债的方式让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且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健全。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有:《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三条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 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 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怎样合理处置被查封的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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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连峰 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涉案财产已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封的抵押财产的处置过程就相对较为复杂。 一、部分首封法院未及时处置抵押财产的原因 在部分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首封法院并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及时处置,原因之一在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等优先权,拍卖保留价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并无剩余。对查封法院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而言,无法从处置的财产中受益,该处置行为对查封法院申请人没有实际利益可言,该拍卖为无益拍卖,故该申请人不会申请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除非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拍卖,并且应当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应当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故而首封法院不会对该查封财产进行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的规定,对于诉讼实务中出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也是造成抵押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后,首封法院不及时处置抵押财产的原因。 二、合理处置抵押财产的方式、方法 抵押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案件中抵押财产的处置主要遵循的还是最大利益实现原则。部分案件中查封法院若拍卖抵押财产后,拍卖保留价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并无剩余的,对查封法院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而言,无法从处置的财产中受益,若首封法院认为对抵押物的处置对查封法院申请人没有实际的利益可言,可同意由抵押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处置,但应完善相关手续。 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低于或相当于抵押债权额的,在先查封法院应将抵押财产的处分权移交给执行抵押权的法院。在先查封法院不同意移交的,执行抵押权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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