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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搬迁完成年度# 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梳理与解读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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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的全面解析
在国家主导的公共利益驱动下,企业可能面临政策性搬迁,这涉及一项特殊的所得税管理。首先,我们关注的是《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搬迁中的收入、支出和资产税务处理需单独进行详细记录,特别是政府补偿和处置存货收入等构成的搬迁收入,这部分需缴税,搬迁所得通过计算搬迁收入减去搬迁支出得出。值得注意的是,搬迁损失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者在三年内分期扣除。
政策性搬迁涵盖国防建设、能源开发、公共设施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多个领域,搬迁所得的正负影响将直接影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搬迁收入包含货币补偿现金和非货币补偿如土地置换,其价值需要准确计算。
搬迁支出包括安置职工、停工费用、存放费用及资产处置支出,如报废资产的账面净值计入处置损失,变卖资产则扣除收入后的损失计入支出。资产处理上,报废资产按账面净值视为损失,继续使用的资产则根据是否需要大修理来决定折旧方式,新购置资产的税务扣除政策有所变化,需依据公告规定执行。
税收处理策略:

置换资产的价值计税时,以被征用资产净值加税费和可能的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在搬迁期间,收入和支出暂不计入应税所得,直至搬迁完成年度才纳入纳税计算。
搬迁期定义为从开始到完成年度,搬迁完成的标准是搬迁规划完成且年度收入达到50%以上。
企业需在搬迁开始年度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文件、搬迁规划和补偿协议,否则可能被视为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结论:对于企业而言,理解并遵守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管理至关重要。这涉及到怎样准确记录收益与支出,以及怎样合理申报税务,以确保合规并最大化税务策略。以上所述的细节是企业进行政策性搬迁税务筹划的基石,希望能为相关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能免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能免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②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④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拆迁补偿协议中注明于2014年搬迁完毕,但目前我单位仍未实质上启动搬迁,搬迁开始日期/年度怎么确定?

分开签也没问题,给你个范本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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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重组,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1.怎样报备: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政策性搬迁相关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2.怎样确认搬迁完毕: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A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B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3)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4)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二、企业重组
  讲了政策性搬迁,顺带讲讲企业重组。
  (一)企业重组定义
  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及特殊性税务处理,有何区别?
  按照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原则,企业在重组中涉及到的资产转移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因大多数的重组中并无现金流的产生,因此按照一般原则处理企业可能没有足够现金流入支付税款而影响企业重组进程,因此所得税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项目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区别如下:
  除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外,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还可选择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参考

拆迁补偿协议中注明于2014年搬迁完毕,但目前我单位仍未实质上启动搬迁,搬迁开始日期/年度怎么确定?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你的搬迁开始日,所以搬迁开始年度只能按搬迁协议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如果贵公司实际日期与协议不一致,有两种处理方法:
1、与协议方修改搬迁协议。
2、事先与税务机关协商,让税务机关认可我们的实际搬迁日。比如请其到现场查看,确实还未开始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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