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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认关联方往来坏账损失(06/04更新)

新人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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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这是按照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坏账百分比由企业根据以往的资料或经验自行确定。在余额百分比法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本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和相应的坏账率估计出期末坏账准备账户应有的余额,它与调整前坏账准备账户已有的余额的差额,就是当期应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2)、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2、账龄分析法:这是根据应收账款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通常而言,应收账款的账龄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为此,将企业的应收账款按账龄长短进行分组,分别确定不同的计提百分比估算坏账损失,使坏账损失的计算结果更符合客观情况。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期末各账龄组应收账款余额×各账龄组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2)、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3、销货百分比法 :这是根据企业销售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百分比按本企业以往实际发生的坏账与销售总额的关系结合生产经营与销售政策变动情况测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也可以按赊销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
  采用销货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期销售总额(或赊销额)×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4、个别认定法 : 这是针对每项应收款项的实际情况分别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会计准则中哪条规定的是坏账核销

会计上,财会[2002]18号文规定,只要关联方(债务单位)存在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就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84号文第48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对此又进一步明确,只有关联方破产时,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企业之间拆借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会计上,对企业之间拆借款项,如遇债务单位破产等情把注册税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况不能收回的,可确认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单位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http://baike.baidu.com/view/2178245.htm

在备抵法下,有那些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1.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的坏账率即为当期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计提坏账准备。坏账率可以根据以往的数据资料加以确认。
会计期末,企业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提取;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坏账准备。
首次计提时: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余额×坏账率
以后计提时: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余额×坏账率-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
结果为正,补提;结果为负,冲销。
例:某公司2009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当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00元,坏账率为5‰,2010年发生坏账损失500元,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720000元,201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00元。
2009年计提坏账准备:600000×5‰=3000(元)
2010年计提坏账准备:720000×5‰-(3000-500)=1100(元)
2011年冲销坏账准备:1100-200000×5‰=100(元)
2.账龄分析法
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估计坏账损失。
它的依据是:一般情况下,款项被拖欠的越久,收回的可能性就越小。
它的一般做法是:将应收账款按拖欠时间的长短划分为若干区段,为每一个区段估计一个坏账损失的百分比,计算出各个区段上应收账款的余额,然后确定坏账损失的总额。
3.销货百分比法
销货百分比法,是根据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销货百分比法的做法是:首先根据以往的资料和经验,估计一个坏账损失率,然后根据企业销售的情况,每发生一笔赊销,就按照坏账损失率提取一个坏账准备。
按照这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不考虑“坏账准备”账户的期初余额。
4.个别认定法
个别认定法,就是根据每一项应收款项的情况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可以理解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联方企业的往来款项是否计提坏账

【答】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是否计提坏帐,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规定,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e69da5e6ba90e799bee5baa631333332636335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执行旧会计制度的企业,应遵循《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法规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一法规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往来款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母子公司之间往来款项如符合上述条件可计提坏帐准备,目前没有限制规定。但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在备抵法下,有那些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坏账损失(一)坏账损失的核销方法 《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规定,原则上采用直接核销法,采用备抵法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二)确认坏账的六个条件 (《税前扣除办法》第47条) ①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 债务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对债务人已停止供应货物或劳务且最后一笔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0]395) ⑥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用户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拖欠时间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15号(三)直接核销法 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应纳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 )(四)备抵法 1、计提比例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税前扣除办法》第46条 )保险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第906号特例:金融企业按照《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执行的,其不在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计提基数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税前扣除办法》第46条 ) 应收账款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票据的金额。(苏国税发[2002]80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通知》第八条“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147号特例: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办法》第48条 ) 3、坏账损失扣除办法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 )4、取消提取坏帐准备金核算方法审批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点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取消提取坏帐准备金核算方法审批管理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税种认定时,可自主选择采取直接核销法或备抵法。以后年度需要改变核销方法的,应在变更核销方法的首个纳税年度按规定报送变更原因、董事会(厂长办公会)决议等。鉴于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销坏帐损失,因此纳税人不得将坏帐核销方法由备抵法变更为直接核销法。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15号(五)已核销坏账收回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 )(六)不得作为坏账扣除的规定1、企业直接借出款项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贷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摘自国税函[2000]579号)2、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税前扣除办法》第48条 )特殊: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七)坏账损失的审批 1、基本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7〕190号 2、事业单位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065号3、江苏省规定 纳税人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附报下列资料,并说明有关情况: (1)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过程;债务人破产、撤销或死亡、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及意外事故损失的情况;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及申报核销的坏账金额; (2)法院关于债务人(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终结裁定书;法院关于担保人的担保无效且不承担责任的裁定书;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担保人)死亡后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法院宣告债务人(担保人)失踪、死亡的证明; (3)申报及确认债权的证明;由债务人(担保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4)销售合同、劳务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复印件;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的证明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5)受偿财产清单及估价证明、受偿财产变现入账的发票及会计凭证。 审批权限: 以每次报批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但同一债务方的坏账损失不得分次报批。 (1)坏账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经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后,报省辖市国税局备案;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批准;1000万元以上,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后,报省国税局备案。 (2)省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第121号

会计准则中哪条规定的是坏账核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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