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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招生章程 | 山东航空学院,泰山学院,济宁学院,菏泽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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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航空学院2024年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山东航空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航空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航空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山东航空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航空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航空学院成立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航空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航空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个人和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航空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四条  飞行技术专业按照原始分录取(不含任何政策性加分)。其他专业(专业类)我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原则:

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艺体类专业成绩等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一)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

明确招生录取办法的省份,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对于实行专业组进行投档的省(市)和未高考改革省份,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投档成绩、体检情况等,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无法满足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者,参考文化总分、体检情况等,将其调剂到相应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在民航总局规定分数线上(总分和英语分数),飞行技术专业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英语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考生高考总分、英语分数相同,则按照考生总分位次从高到低录取。

(二)艺术类和体育专业

山东省艺体类

美术类:使用山东省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在投档范围内,按进档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学(师范类):使用山东省舞蹈类统考成绩。在投档范围内,按进档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专业培养方向为中国舞。

舞蹈学:使用山东省舞蹈类统考成绩。在投档范围内,按进档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专业培养方向为国际标准舞。

体育教育(师范类):使用山东省体育统考成绩。在投档范围内,按进档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音乐学(师范类):使用山东省音乐教育类统考成绩。在投档范围内,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使用山东省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方向)统考成绩。在投档范围内,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广西

音乐学(师范类):使用广西音乐教育类统考成绩。在投档范围内,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贵州

音乐学(师范类):使用贵州音乐类(音乐教育方向)统考成绩。在投档范围内,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三)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四)公费师范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飞行技术专业考生按照《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民航发〔2019〕75号)规定,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面试、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报考。空中乘务专业考生须参加面试、体检、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学生入学后如想进入订单班,须参加体检、面试、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飞行技术、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方向)和交通运输(空管与签派方向)、飞行器适航技术、飞行器动力工程等航空类专业,因专业培养需要,安排英语语种教学,非英语语种慎报;其他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因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公共外语为英语,新生入学后,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第十八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状况:飞行技术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 7013-2017)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4)中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执行。交通运输专业(空管与签派方向)学生入职身体要求按《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4)中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执行。报考交通运输专业(民航机务工程方向)、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等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有关岗位身体标准条件。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和空中乘务专业订单班学生执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4)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其它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身高建议要求:男生,174CM-185CM;女生,164CM-174CM。不在此身高范围内的考生不建议报考。

第十九条  飞行技术、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方向)、交通运输(空管与签派方向)、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建议男生报考,女生慎报。其他专业无男女性别限制。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  入校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专业测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颁发证书:学生思想政治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且学分结构合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以山东航空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邮编:256603

电话:0543-3190201,3194880,3194990,3190067,3190068

网址:https://www.sdua.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航空学院负责解释。

泰山学院2024年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教育厅和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泰山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泰山学院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泰山学院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委及广大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八条 地址:天平湖校区 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邮编 2710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和纪检监察部门、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全程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情况,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 教务处依据招生章程独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二条 2024年我校在山东、天津、江苏、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泰山学院2024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我校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信息为准。招生专业及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五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被录取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高考体检结果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色弱、色盲考生部分专业限报。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专业结束时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分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情况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一)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1.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录取规则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2.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各项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3.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山东省内艺术、体育类考生:

考生报考我校必须参加山东省相关专业平台统考且成绩合格。

录取规则: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2.外省艺术类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公费师范生录取原则,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我校不限外语语种(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部分课程为英语或双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条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生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我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采取考试、核对录取信息、比对照片、核查电子档案、体检、前置学历审查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毕业要求,颁发泰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凡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颁发泰山学院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泰山学院双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泰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监督电话:0538-6196518。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8)6715631

监督电话:(0538)6196518

学校代码:10453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邮  编:271000

E-mail:zsb@tsu.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泰山学院负责解释。

济宁学院2024年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宁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度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及代码:济宁学院,1045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及邮政编码:山东省曲阜市杏坛路1号,273155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等规章,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

第十条  济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202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商务英语、小学英语教育专业外语语种限定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俄语、日语。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考生,遵循考生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位次原则进行录取。

学校执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普通高校招生专业(或大类)设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需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志愿,录取原则根据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要求执行。

(一)普通类(普文、普理)专业录取原则

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相关科目成绩并参考体检情况,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

(二)山东省公费师范生录取原则

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四)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艺术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相应专业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平行志愿择优录取。综合成绩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音乐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50% %u4E13业成绩*750/300*50%。

录取原则按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五)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六)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

(八)考生报考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九)在确定录取资格时,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同时通过学校招生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实际录取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报考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录取结果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每一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及时通过济宁学院招生网公布。

学校按录取新生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修业年限: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普通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济宁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毕业条件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济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培训、招生的相关活动,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对以济宁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济宁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7-3196696 3196209

传真:0537-3196209

学校网址:https://www.jnxy.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jnxy.edu.cn

菏泽学院2024年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24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菏泽学院,学校代码:10455。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报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专业宣传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遵从其规定。

(一)普通类专业

1.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实施方案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录取原则,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规则录取。

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应规定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2.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应规定的,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优先录取位次在前考生。

(二)艺术类专业

1.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

美术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书法学专业:使用山东省书法类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学校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音乐学、音乐表演(声乐)、音乐表演(器乐)专业:使用山东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进档考生须符合我校对招生项目的要求,对进档考生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报考我校音乐表演(声乐)专业的考生,声乐仅限流行演唱;音乐表演(器乐)专业的考生,器乐仅限古筝、二胡、竹笛、琵琶、民族打击乐、扬琴、唢呐、板胡、京胡、笙、中阮、大阮。

舞蹈学专业:使用山东省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2.山东省外艺术类专业

书法学专业:使用相关省份统考成绩,按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专业统考成绩仍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美术学专业:使用相关省份统考成绩,按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者;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仍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三)体育类专业

按进档考生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3〕188号)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山东省属公费师范生的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技能考试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第十七条  英语、商务英语(本科)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物理学(中外合作)采用英语教学,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报,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第二十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培养

第二十一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作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菏泽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高职)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525186

传真:(0530)5668890

邮箱:hzxyzsb@163.com

网址:http://www.hezeu.edu.cn

邮编:274015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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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山东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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