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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 2024年5月 第2期 总第2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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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7日 股票印花税

本周热点   5 月 第 2 期 

2024年05月17日 股票印花税

 资源回收企业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可否反向开票

 以前年度招用退役士兵未及时申报享受可否追溯享受

 企业汇缴期跨省迁移在哪里办理上一年度的汇缴

目  录

1.资源回收企业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可否反向开票 

2.以前年度招用退役士兵未及时申报享受可否追溯享受

3.企业汇缴期跨省迁移在哪里办理上一年度的汇缴

4.可否对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反向开票

5.开具数电票时备注信息项目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6.资源回收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反向开具专票和普票

7.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是否需所得税年度汇缴 

8.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读博期间可否按继续教育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10.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可否通过网络渠道进行个税申报

11.婚后共同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可否由双方各按 50%扣除

12.闽暂估入账房产已申报房产税竣工结算后是否需更正

 

正  文

1. 资源回收企业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可否反向开票

    问: 我公司是一家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收购了自然人报废的产品,请问我公司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是否可以反向给自然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 号)第六条第(十七)项规定,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第二条规定,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第五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第八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综上,你公司作为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可以反向给自然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条件。

2. 以前年度招用退役士兵未及时申报享受可否追溯享受

    问: 我公司是福建省一家企业,2022 年招用了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但未及时申报享受,请问公司是否可以追溯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4 年第 4 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互动交流-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企业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享受的是否可以追溯享受?”答复如下,《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4 年第 4 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五)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综上,你公司因以前年度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追溯申请享受退税;若申请时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的,不再追溯享受。

3.企业汇缴期跨省迁移在哪里办理上一年度的汇缴

    问:我公司是北京一家企业,今年 5 月拟跨省迁移到河北,请问我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跨省迁移应在哪里办理 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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