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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收受购物卡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分析

收多少购物卡构成犯罪
收多少购物卡构成犯罪 (文章配图 侵删)

    实践中,公职人员在人际交往、开展工作等过程中收受购物卡、加油卡等消费卡具有交易隐蔽、使用方便、难以追踪查证的特点,成为收礼送礼甚至权钱交易的常用手段。

    一、行为定性

   1.第一类:党员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公职人员涉嫌违反廉洁要求、构成职务违法。收受消费卡3万元以下,且无谋利请托事项、无其他特定的严重情形的,作为收受礼品的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后的行为,还要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第二类:构成具有受贿行为的职务违法。收受消费卡3万元以下,有谋利请托事项、无其他特定的严重情形,达不到犯罪标准的,认定为具有受贿行为的职务违法行为,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纪法衔接条款和《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3.第三类:涉嫌受贿犯罪。一是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所送购物卡价值3万元以上,且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二是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消费卡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索取、收受消费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具有累犯、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特定情形,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的,涉嫌受贿犯罪。

    二、对收受购物卡的数额的认定

    实践中,通常以消费卡面值来认定违纪违法数额。对商超等为了促销打折销售消费卡,同样以购物卡的面值直接予以认定。

    1.购物卡使用方式。违纪违法行为的标的物,即购物卡代表的利益数额实际上就是卡的面值数额,这些购物卡在转赠流通、兑换商品时均能获得与面值数额等价的利益,在购买商品时,视同现金使用。

    2.主观故意。收送购物卡的双方均不存在错误认识,送卡人希望送予的数额与收受购物卡的人明知收受的数额,均是购物卡的面值数额,而不是购买购物卡时的折扣数额,实务中,送卡人也不会主动告知购买价格。

    3.对消费卡面值视同现金的依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三、对特定形态购物卡的认定

    1.购物卡灭失的。因搬家等原因无法找到购物卡,或者该购物卡已经被消费无法查到消费记录的。经调查,收送双方对收送购物卡的时间、地点、人物、交流情节、知情人、购物卡形态等等交代一致,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构成违纪违法。

    2.购物卡已过期无法使用的。收卡人收受该购物卡后,忘记消费导致购物卡过期的,其在收受购物卡时违纪违法行为已经既遂,后续是否使用、转送、销毁购物卡只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不影响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

    3.购物卡系假冒、伪造,或者已经消费无实际价值的。

    收卡人在收受该购物卡时,其主观上不存在认识错误,收到无价值的购物卡并不是其主观意志之外的,所以不能排除其收礼违纪、违法的客观事实。但是,在处分处理时,因其收受的购物卡不具有实际价值,不宜按照购物卡面值作为违纪违法金额去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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