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文件规定: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因此,应当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转入固定资则闷返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已提数)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提数)
贷:固定资产(账面数)
2、取得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出售价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结转
如固定资产清孙饥理是借方数,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如固定资产清理是贷方罩码数,则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销售以前年度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