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详细政策来了!广州私募落户最高奖励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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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基协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8048家。其中北京地区、上海地区、深圳地区分别有4465家、3966家、2789家,而广州地区仅793家。此外,杭州地区私募也已达到921家,超过广州地区。
且不说广州地区私募数量已大幅落后京沪深,就连之前排在后头的杭州也已实现反超。如果从GDP总量来说不好“下手”,那么从私募分布数量及实力上来看,“北上广深”就真的成“北上深杭”了。
为此,广州也似乎意识到,再不发力,将难以挽回颓势。
2016年1月,北京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随后深圳、上海也暂停了相关业务。3个月后,有媒体报道,全国各省市暂停登记注册在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相关字样的企业,包括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
就在北京、上海、深圳仍未放开私募注册的情况下,广州于去年10月率先恢复私募注册,而近期郑州市、湖南省也相继开始松绑。
作为最先放开私募注册的一线城市,广州不仅开始由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和广州风险投资协会为广州市股权投资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创业投资备案等,而且其市区两级也已推出落户奖励、税收优惠、办公场所补贴等诸多大力度的激励政策。
其中,广州市区两级落户奖励合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更有区级推出免税、免租等优惠政策。
广州的一系列措施能否为其逆转在私募行业上的劣势?暂时还难以判断,但其推出的激励政策确是诚意十足。
以下是广州地区私募的落户奖励及税收、房屋优惠政策,建议收藏以备用(除市级自2015年2月已推出相关政策外,番禺、南沙、从化的激励政策均在去年10月广州放开私募注册后推出):
广州市市级
一、适用条件
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优惠政策
1.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3. 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备注: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合伙制企业投资中小高新也可以抵税)。
4.落户奖励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
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
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
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
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自2015年2月17日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南沙
一、适用条件
在南沙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二、优惠政策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落户奖励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75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
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
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50万元;
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等发展指标,每年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在其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高管奖励
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其中,对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三、政策依据
《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政府最终发文为准)。
广州--番禺
一、适用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办理相应的各类备案、登记,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2.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3.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实到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1)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奖励:
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
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委托投资管理的,则按照实收资本金额及上述标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实到募集资金规模为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
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管理资金的0.5%给予奖励;
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
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
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3)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实际租金前3年全免、后2年减半的补贴,但单位面积租金不超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办公用房参考价的2倍;
单个投资基金实到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1亿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3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对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装修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但每平方米装修补贴不超过1000元,装修补贴面积以租赁办公用房实际补贴面积为准;
办公用房购买补贴。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万博基金小镇购买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个投资基金实到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1亿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3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4)对投资我区企业3年以上的,在退出时按照该投资额形成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笔投资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剩余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为5年。
三、政策依据
《番禺区促进万博基金小镇建设扶持办法》(番府办“2016”96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从化
一、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办公用房装修补助,装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实收资本达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实收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实收资本达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3)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管理资金达到3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2.税收返还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三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后两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50%奖励。
(2)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前三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后两年按照其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三、政策依据
《广州市从化区创建温泉财富小镇实施方案》(从府办“2016”67号,自2016年10月13日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私募基金(网络配图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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