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者保持警惕!不要借你的股票账户,另一个惩罚就要来了!最高罚款为50万元,或正常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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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账户(网络配图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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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图虫创意
近期,上海证监局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开了罚单,账户主人被罚5万元。这被认为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首例行政罚单,券商中国曾对此进行过报道。
近日,山东证监局也开出了类似的罚单。这或许表明,监管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处罚已经常态化。投资者需要切记,一定不要随便出借自己的账户。
山东局的罚单称,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彦彦”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局决定对“郎彦彦”非法出借自己股票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已经在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禁止个人出借股票账户,否则最高可罚50万元。这一规定是此前版本证券法所没有的。
出借股票账户,被罚已经常态化
山东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郎彦彦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股票账户(网络配图 侵删)
山东局认为,“郎彦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等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则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局决定,对郎彦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这已经是公开可查的第二例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的行政处罚。这或许也表明了,监管对个人出借账户的处罚已经开始常态化。
首例罚单来自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12月8日的一则行政处罚显示,依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李某”违法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调查日,上述买入证券均已卖出,卖出资金由开诚投资继续用于投资其它证券标的。
上海证监局称,“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海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新证券法禁止个人出借股票账户
已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对出借股票账户的主体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而修订前,也就是2005年版的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显然,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现在,个人出借自己的股票账户也是违法的,后果将是被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给普通投资者敲了一记警钟。
此前主要处罚股票账户的借入方
此前,监管对于股票账户出借行为的处罚,焦点往往聚焦在账户的借入方。因为出借方绝大多数都是个人投资者,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个人投资者出借股票账户并不违法。所以,此前几乎没有对个人投资者出借股票账户进行处罚,更多的是罚账户借入方。而且,被处罚的借入方也多是法人,因为此前也只限制法人借他人账户炒股。
2020年7月,吉林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显示,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借用多个他人股票账户炒股,亏损7000多万元。吉林证监局决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20年4月,当时安徽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正瑞储能”)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被罚20万元。
今年7月1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广州嘉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创基金”)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先后借用钟某权、杨某、张某莲、石某英、谢某言、胡某、吴某英、马某如等8名自然人名下的12个证券账户,由嘉创基金集中管理前述证券账户和对应存管银行账户。依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嘉创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司法已根据新证券法判了,出借账户要担责
2020年9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也要承担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
责编:杨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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