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马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机动车辆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人民币3万元。
【评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损失是否可以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现实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所有的案涉汽车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60%,故其余40%损失由黄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最大程度保护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利益原则,风险控制的理论以及利益衡平等角度出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主体应当是机动车一方,除非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发生,否则,机动车一方不得要求非机动车或者一方赔偿车辆损失,故对于黄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立法上作出如此责任分配,主要是考虑到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所带来的危险性更大以及危险规避能力更强等特点,目的是为了督促机动车的所有人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保持更高的注意义务,以减少这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对周围人们的财产或者人身构成的威胁。
而对于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车辆的财产损失,如何来进行赔偿,并未进行规定,即并未将非机动车驾驶人确定为赔偿义务的主体,也就是说即使造成了机动车一方车辆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一方在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并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方式,来转移相应的风险,在客观上也不会存在机动车一方损失无法救济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