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虽然疫情肆虐,但是征地拆迁工作仍然未减,老百姓咨询拆迁补偿问题的频率也没有因疫情而减去,反而是越来越多,许多老百姓在各个平台上咨询拆迁律师说,房屋被征收后,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补偿太低了,协商了几次,没有成功,一直拖到到了现在。
有的则说拆迁补偿协议早就签订了,但后来觉得补偿不合理,想要找拆迁方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这里想要告诉大家哈,如果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一般是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的,不可以反悔,也不能违约不履行,更不可能重新签订,所以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要慎重。那么拆迁补偿协议如何签订才能保障自己不吃亏,甚至是多拿拆迁补偿呢?
凯诺律师认为,如果广大被征收人遇到拆迁,那么,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牢牢记住以下几点,这样可能不会让你在补偿问题上吃亏。
一、首先是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用大白话翻译过来就是说,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主体原则上来说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既然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那么与我们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自然也就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或者是其委托的相关部门。
注意相关部门委托的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需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实践中,倘若与我们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并非法定主体或是其委托的部门,而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甚至是拆迁公司,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订,不管他们说什么,不管说得有多好,都不要相信,避免吃甜言蜜语的亏。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一定要具体且明确
甭管是什么协议,首先一定得是书面的,其次,书面协议内容一定要具体并且明确,尤其是对被征收人利益产生影响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详细内容一定要明确在协议里,比如被征收房屋具体的情况,被征收土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具体的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过渡方式、具体的过渡费、支付补偿款期限、交付安置房期限、具体的违约责任及条件等等。
如果安置补偿协议中没有上面的内容,都是用空格形式代替的,或者说协议中只明确的过渡费、过渡方式等个别几项,那么对于这样的协议千万千万不要签订,签订这样的协议风险会很大,一旦签订,倘若征收方拿回去乱写或是未按照协商好的将补偿落实在书面上,那到时被征收人哭都来不及。
所以大家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拿到手里的协议一定要仔仔细细、认认真真地看完,否则日后很容易发生没必要的矛盾,最主要的是,一旦签订想要再维护权益就会变得难上加难。
三、不可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不可签订空白协议
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让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通常会口头上答应被征收人提的条件,或是主动承诺给被征收人一些好处,比如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让其先选择安置房,或是多给一些拆迁奖励费等。
有一些被征收人一听到这些好处,就会克制不住自己签订补偿协议,殊不知这其实是中了拆迁方的圈套,高兴的人只会是拆迁方。
还有一些拆迁方则为了降低拆迁补偿,通常会跟被拆迁人说,由于拆迁的人数较多,不可能上门挨家挨户地让你们签订补偿协议,所以,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就只能让大家签订一份统一的协议,可以把具体的情况先空出来,等拿回去再按照每家每户的情况填写上去就行。
有的被征收人比较单纯,比较善良,为了配合拆迁工作,就想也不想直接在这样的空白协议上签上字。但是大家可以回过头来想一想,签完字的空白协议,对方真的会如实按照每家每户协商好的补偿去填吗?
实践中,因签订空白协议而吃亏的人有多少,大家想过没有,所以啊,如果拆迁方拿来了空白协议,为了避免自己拿不到补偿,避免自己流离失所,一定不要签订。
倘若对方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您签订,那么也务必请他们将协商好补偿标准等事项明明确确地写在补偿协议上再签。
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一定要有违约责任这一项
违约责任也是拆迁协议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实践中个别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便会出现不履行协议,违约、毁约的情况。
所以,拆迁补偿协议拿到手之后,除了要看本文第二点中的提到的协议内容有没有之外,还要看有没有违约责任和违约条件等,如果没有违约责任及具体的违约条件,那么被征收人就要注意了。
总之,还是那句话,能不能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或是多拿拆迁补偿,以上四点一定要注意,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